“商場、超市”屬於銷售商品的企業,其主要服務是“商品的批發、零售”。但《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沒有“商品的批發、零售”這壹服務項目,可能包括“商品的批發、零售”這壹服務項目的是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5類的“推銷(替他人)”服務項目。根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5類的“註釋”,該類別服務的主要目的在於“對商業企業的經營或管理進行幫助”,或者“對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職能是銷售商品的企業,即商業企業的活動”。
因此,“推銷(替他人)”的含義是:為他人銷售商品(服務)提供建議、策劃、宣傳、咨詢等服務,不包括商品的批發、零售等活動。
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復中認為: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35類的服務項目不包括“商品的批發、零售”,“商場、超市的服務不屬於該類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