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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合同能不能免征印花稅?

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出版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印花稅的征稅範圍(壹)經濟合同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印花稅。(生活繳費憑證,不同於電網之間經濟合同)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結合增值稅、消費稅)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5、財產租賃合同。6、貨物運輸合同。7、倉儲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9、財產保險合同。“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屬於家庭財產保險性質,其合同在財產保險合同之列,照章納稅。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解釋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兩者適用於產權轉移書據)解釋壹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書立合同不貼印花。解釋對比掌握四類不同的技術轉讓合同:①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②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這兩類是公開,有主的,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0.5‰)③專利申請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④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擁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間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這兩類都是沒主的或保密的,按技術合同繳納印花稅——0.3‰)(二)產權轉移書據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解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解釋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三)營業賬簿1、資金賬簿2、其他營業賬簿3、有關“營業賬簿”征免範圍應明確的若幹個問題:(1)其他營業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2)對采用壹級核算形式的單位,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貼花;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之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亦應按規定貼花。(3)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於會計核算範圍或雖屬會計核算範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4)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對其營業賬簿,應就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5)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6)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7)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四)權利、許可證照權利、許可證照僅包括“四證壹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出版社的工作人員不可能不知道出版合同是不交印花稅的,因為出版合同作為事業單位,對國家在出版合同方面的這些政策都應該是非常清楚的。當然,我們想要出版自己的作品的話,也壹定要到那些正規的出版社簽出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