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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不能100%成功的具體原因:
1、在先商標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滯後性
商標局在商標審查中的主要依據就是檢索商標局內計算機數據庫中的各類信息。因為商標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類商標申請,而且這些申請資料都要人工逐壹進行分類並通過掃描輸入商標局數據庫,因此,各類商標申請文件從商標局接收之日到可以從計算機數據庫中檢索到需要壹定的周期,這個信息輸入周期即使在商標局內部也需長達1~3個月,對外則壹般在3~6個月,這還只是商標申請本身的基本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講的查詢盲區。而且商標審查信息也同樣存在信息的滯後和不完整情況。
這種在先商標信息不完整和滯後性的後果,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造成對商標判定上的失誤。即便是在商標局內部,審查員在工作中也無法避免這種信息的滯後和不完整性所造成的誤判結果。
2、主動審查中信息來源的局限性
商標局主動審查中所依據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標局自己多年積累的商標註冊和申請信息。而其他的諸如,縣級以上地名、某些行業、產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標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頓的,因為信息來源的被動和滯後,有所漏掉是正常現象。而對於諸如專利註冊、版權登記上的信息商標局根本就不會關註,只有權利人自己在商標初審公告期三個月的被動審查中發現後,通過異議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商標局在實施行政主動審查中的信息來源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其他良多的在先權益都只有通過公告異議期的被動審查來解決。
3、審查員的主客觀差異所產生的誤差
每個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都是通過各個審查員獨立完成的,因為不同的審查員在專業範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責任心等方面存在著壹定差異,審查結果必定會受到主客觀方面多種因素的影響。針對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不同種別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結果,而且法律也賦予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根據個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權。
總的來說,商標審查屬於主觀性較強的工作,因此存在差異是無法避免的現象。
4、國家法規政策的時段性造成審查標準的變動
我國自從1983年頒布商標法以來,相關的商標法律法規政策就跟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新題目的泛起壹直處在動態發展階段性調整之中,而且在相稱壹個時期內這種動態調整仍將繼承,這種調整不可避免地要影響審查標準。長期接觸商標的人應該知道,大多按照過去標準能夠註冊的商標,而在現在已經屬於不能註冊的商標,同樣在過去屬於不能註冊的商標,現在又有許多屬於可以註冊的。
尤其是我國的行政法規政策,大多情況下往往帶有時代的印記,並跟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變化和趨勢,而是靜態孤立地看待商標、看待審查尺度,就會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5、不同種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在審查標準中的差異
俗話說“東西是死的,人是活的”,這種講法應用在商標審查上長短常貼切的。由於,商標法以及商標審查尺度固然看起來是壹個同壹的尺度,但在實踐中確可以衍生出千變萬化的理解和應用。對於統壹個商標而言在不同的貿易行業、不同的產品和服務、不同的客戶群體、不同的消費層次、不同的市場渠道、不同的銷售對象、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制……等等,對商標的識別方式、關註程度、攪渾可能等也會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商標實質審查中,不同種別的商品或服務,甚至在統壹種別的特定商品上,其審查標準上可以有所不同。但是這種標準的掌握會有偏差,就連審查員之間有時候也有較大的差異,由此而產生的差異風險,具有不確定性,難以避免。
6、公告期有異議風險
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在通過商標局初步審定之後有壹個為期三個月的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等相關人員均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條款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在三個月的公告期內,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能因為馳名商標保護、商標被搶註、近似商標、申請在先等原因提出異議,除此之外,任何人均可以商標不具有顯著特征等原因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壹旦商標被提異議,異議商標就會進入漫長的異議程序中,商標局收到異議後會讓申請人進行答辯,然後綜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裁定,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還可以進壹步進行商標異議復審,直至法院訴訟。
商標異議是法律賦予公民和企業權力,任何人只要具備基本的主體資格和適當的理由都可提出異議,因此商標異議的出現除了企業或個人維護自身正當利益之外,還有可能是競爭對手惡意競爭的手段,就這壹點來說,公告期內的異議風險也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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