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意
1.與註冊商標相比,存在類似的商標。沒有註冊商標,就沒有商標侵權認定中所針對的類似商標。
2.近似商標是指與註冊商標不完全相同的商標。如果完全相同,則構成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不再是近似商標。
3.近似商標是指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上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如果不相同或者不近似,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商標,不再存在商標近似的問題。
4.在判斷近似商標時,“近似”壹詞已經達到了容易引起混淆的程度,即如果該商標使用在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就可能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的理解。如果沒有造成誤認,就不是近似商標。
原則
容易解決的原則
購買者在市場上購買他所需要的某個品牌的商品時,總是以他對某個商標的記憶或者它在腦海中留下的印象為依據,而這種記憶和印象是不準確或者模糊的,購買者通常只記得該商標的某些特征。如果兩個商標具有相同的特征,以至於普通購買者以普通的註意力無法區分,則為近似商標。
比如家居生活用品的商標是否相似,要以店主在購買商品時能否以普通的註意力分辨出來為準。法國判例以此作為認定商標近似性的標準。所謂的壹般買家應該是最終消費者,不應該包括有特殊愛好的中間商和鑒賞家,因為後者有特殊的經歷,在購買時會特別註意商標,壹般不會因為商標相似而混淆。美國、加拿大、德國、比利時、意大利、瑞士等國家也采用這壹原則。
主題相似原則
兩個商標在構成上是否相似,要從商標整體來觀察,這是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
在法國,這壹原則適用於所有種類的商品,包括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及其聯合商標,如MONORPIX和MENUPRIX、THERMOR和THERMAX,都被認為是近似的。
德國也采用整體觀察原則來判斷商標的相似性,但在判例法中,商標效力分為強弱兩種。凡文字標記短的地方,便於消費者記憶和識別,在對商標是否近似進行整體觀察時,采用較寬的識別標準。反之,如果商標由兩個以上的文字組成,除了整體觀察外,還應單獨觀察每個文字。對於概念商標(包括知識產權商標),德國法院也曾禁用過類似的概念,如“Du und lch”和“he and she”(er & amp;Sie)兩個商標,它被如此對待。
比利時也不允許有類似概念的商標,如“Perle du Tokyo”和“Perle du Japan”被視為類似概念。
在日本,也整體觀察到病例。比如商標aCONTINENTAL,印章上全部大寫,與商標CONTINENTAL相同,但只有首字母大寫,其余小寫,視為近似。
孤立觀察原理
辨別商標是否相似,不是仔細比較兩個商標,而是孤立地觀察。孤立觀察使商標的標誌某壹部分的意義更強,而使其余部分成為強意義的附加。在這種情況下,壹般買家很容易弄錯。尤其是當商標的某壹部分與其余部分聯系不緊密時,往往被用來孤立地觀察,以判斷商標之間是否存在相似性。
流行原則
部分馳名商標或馳名商標因其在相關公眾中的認知度較高,具有較強的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即使添加了這類商標的成分,也很難改變公眾對其原產地的認識,因為知名部分具有很強的標明原產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