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民法總則部分包括民法的壹些重要制度,學好這部分是深入學習民法的基礎。這壹部分的主要內容包括:
1.民法的本質。通過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把握民法的本質,理解民法的概念和特征,進而對我國的民事立法有壹個正確的認識。所謂民法,是指調整平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2.民法的調整對象和原則。明確民法的調整對象是理解民法這壹重要部門法的基礎,也是理解民法的體系結構、調整原則和各項制度的前提。民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調整原則是貫徹憲法宗旨、體現民法精神、規範民事活動、指導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掌握民法的調整原則有助於更好地理解各種民事制度。考生在復習民法的調整原則時,要結合民法的其他內容,深入理解。尤其是被視為民法“帝王原則”的誠實信用原則,考生應準確把握其基本含義以及該原則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體現。
3.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事實。就民事法律關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特征、基本分類和構成要素。特別是考生要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有清晰的認識。就民事法律事實而言,要求考生重點掌握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意義、基本分類以及每壹分類的含義。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要掌握公民的概念和本質;其次,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考生應該掌握的重點內容。特別是考生在復習的時候,更要註意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公民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同特點和比較。其他如監護制度、宣告失蹤和死亡制度、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和法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等也是這壹部分的重點內容。
5.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和民法學的核心內容,知識點較多。考生在復習的時候要重點關註這壹部分。該部分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和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有條件和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和構成要件等。考生在復習這壹部分時,首先要準確把握相關概念。比如可變更和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和構成。考生在復習這壹部分時,首先要準確把握相關概念。比如,對於壹個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考生要能夠準確記住其概念和特征,理解其與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掌握其被撤銷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後果。
6.機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行為,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壹種民事法律制度。考生應註意準確把握代理的概念,並根據這壹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範圍和類型、代理權及其行使、無權代理的概念和效力、表見代理制度等,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7.訴訟時效。重點介紹了訴訟時效和訴訟時效的概念、種類和性質、訴訟時效的效力、訴訟時效和取得時效的區別、訴訟時效和預定期間的區別、訴訟時效的意義、訴訟時效的種類、訴訟時效的開始和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期間的概念、疾病種類的計算。
8.民事責任。重點介紹了民事責任的概念、特征、歸責原則、分類和形式。壹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的類型,違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承擔方式,違約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內容。
(2)財產法的壹部分
物權法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物權的種類和制度,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所有權,其他物權,* * *所有權和相鄰關系。
1.物權的概念和特征。財產權是權利主體直接支配特定客體並依法享有其收益的權利。物權的法律特征可以通過物權與債權的比較來說明。
2.物權的類型。對於物權類型,考生應掌握物權體系的基本構成和各種物權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國法律確定的物權類型。
3.物權的民法保護。物權方法和債權方法的異同是考生應該掌握的。考生還需要掌握民法保護財產權的五種方法:請求返還原物、請求排除妨礙、請求消除危險、請求恢復原狀、請求賠償損失的概念和適用條件。此外,還應掌握自助和公力救濟的概念、特征和區別。
4.所有權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權的內容,即所有權的權力的含義,所有權的限制,所有權的原取得,派生取得的方法以及所有權消滅的原因,都是考生應該掌握的內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義和條件也是這壹部分的重要內容。
5.其他產權。各種物權的概念、特征、設立或取得的條件、權利內容是這壹部分的重點內容。特別是考生要特別註意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內容。
6.***是的。* * *是指某壹財產同時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的民事法律關系。考生應掌握* * *、* *和* * * *的概念和特征,以及* * *和* * *的權利和義務。
7.相鄰關系。考生要在實踐中掌握幾種主要相鄰關系的概念、特點、處理原則和具體處理要求。
(3)債法部分
債法和物權法是民法的兩個重要分支。在債法中,有很多基本原則和制度,考生應該能夠準確把握。
1.債務的概念和類型。債是特定人之間要求特定行為的民事法律關系。債的主體、內容、客體是債的三要素,考生要了解。考生要重點了解債務的不同分類,以及各種分類的法律意義。
2.債務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考生要把握債的關系可以因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法律事實而發生;債的變更包括債的內容的變更和債的主體的變更;債的消滅原因主要有履行、撤銷、抵銷、提存、免除和混淆。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或合同依據的情況下,損失他人的財產,而獲得自己的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和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是這壹部分的重點內容。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和無因管理債務的處理是這壹部分的重點內容。
5.合同法的壹部分。這部分內容較多,考生要重點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種類;合同訂立的概念、要約的概念、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的效力、要約的生效時間及其無效的原因;承諾的概念、承諾的方式和時間、承諾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條件以及合同法對締約過失責任原因的規定;合同效力的履行,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無權代理人與表見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的效力,處分無處分權的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則和內容,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債權人代位權和解除權;合同變更的含義和合同終止的條件;合同擔保的概念和種類,擔保的概念和設定,擔保的兩種方式和效力,定金的性質,定金的種類和效力,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各種合同的概念和特點,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等。
(4)個人權利
人身權部分的主要內容是人身權的特征和類型。
1.人身權的概念、特征和類型。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割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它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民事權利,是其他民事權利存在的前提。其主要特征是沒有財產內容,不直接體現財產權益,但與權利主體的財產權利有壹定聯系,與權利主體的人密切相關,不可分割。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主要區別是權利取得方式不同,主體不同,權利客體不同。另外,要了解人身權和人權的異同。
2.人格權。人格權的類型主要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
3.身份權。身份權的類型主要包括榮譽權、配偶權和親權。
㈤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1.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知識產權是指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創造者或者工商商標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它有三個特點:排他性、地域性和時效性。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我們還應該把握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
2.版權版權的主體包括作者和其他人。考生要知道幾種特殊情況下著作權的歸屬。版權的客體是作品。考生要掌握作品的概念和範圍,以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考生應掌握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具體內容,以及著作權的取得時間和保護期限。版權的限制包括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考生要掌握合理使用和法律允許的情況。鄰接權是作品傳播者享有的權利。考生要掌握各種鄰接權的內容。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也是考生應該掌握的內容。
2.專利權。考生應掌握: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授予專利權的實體和程序條件;專利權的期限、無效和終止;專利權的內容及其保護。
3.商標權。考生應掌握:商標的概念作用;商標的類型;商標註冊的原則、實質條件和程序條件;商標權的期限和續展;商標權轉讓、許可和變更的程序和要求;商標權的爭議、無效和終止;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商標侵權的類型以及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
㈥繼承部分
1.繼承制度的概念、類型和基本原則。繼承是指依法將已故考生生前所擁有的個人合法財產轉移給他人的法律制度。繼承的主要類別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標準繼承和代位繼承。此外,考生還應對我國繼承制度的五項基本原則有基本的了解。
2.繼承權。考生應掌握繼承權的概念、繼承權的行使、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放棄繼承權的方式、繼承權的保護、繼承的概念和範圍。
3.法定繼承。考生應掌握法定繼承的概念、特征和適用條件,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代位繼承和分繼承的區別及其適用條件,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和方法。
4.遺囑繼承。考生應掌握遺囑和遺囑繼承的概念和特征,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遺囑繼承的範圍,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區別,遺囑的生效條件,遺囑的撤銷和變更方式,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概念和特征及其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5.遺產處置。應掌握繼承的起始時間、通知範圍、繼承範圍、遺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繼承債務的範圍、繼承債務的清償原則和方法、無遺產繼承的處理、“五保”繼承的處理。
二、民法審查中的困難
民法的特點主要體現在理論性強,體系性強,知識點多。如上所述,民法課程的重點不僅僅體現在哪些章節。可以說,考試指南和考試大綱中列出的知識點是考試的重點。考生復習時要做到準確、全面、深入。只有這樣,他們才能順利通過考試。所謂難點,是指考生比較直觀容易理解的部分,是考生復習時把握不好的知識點,需要深入思考和綜合分析才能掌握得比較透徹。當然,因為考生個人能力不同,相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難處。從我們的教學經驗來看,以下幾個問題可能是大部分考生在復習時遇到的困難。
1.民法的調整原則。考生在復習這部分內容時,可能會覺得比較模糊或者簡單。但這個問題既是考生應該復習的重點,也是大多數考生可能難以掌握的問題。考生在復習民法的調整原則時,不僅要理解每個原則的含義,還要了解民法中的其他制度,如合同法、侵權法等。
2.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不同於無效民事行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考生要能準確理解兩者的區別。還需要註意的是,我國法律認定的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不僅包括《民法通則》認定的兩類: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行為和因顯失公平而實施的民事行為,還包括《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認定的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3.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壹種特殊形式,是指無權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自己具有代理權。表見代理制度的核心是使某些無權代理行為產生授權代理的後果。考生在復習這壹內容時,要註意表見代理的構成條件和法律效力。
4.物權與債權的比較。財產權和債權是民法中的兩種基本財產權,兩者密切相關。物權是債權的基礎,是債權運動的結果,但兩者是完全不同的。考生要能從性質、權利範圍、權利客體、權利效力、權利發生、權利保護方式等方面把握其區別。
5.所有權的力量。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為實現其對財產的排他性利益所能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手段。所有權的權力包括積極權力和消極權力。積極權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消極權力是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力。所有權的壹項或多項積極權力可以從所有者分離出來,形成其他財產權,但並不導致所有權的消滅。所有權的核心是支配權。考生應該能夠理解所有權權力和所有權的關系。
6.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占有人無權處分他人的動產。將他人的動產非法轉讓給第三人後,受讓人善意取得該動產的,即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善意取得是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的壹種方式。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包括對標的物的要求、取得方式和善意取得。考生要特別註意,善意取得制度只適用於動產交易。
7.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責任制度。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壹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對另壹方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考生要註意其不同的構成要件和責任形式的差異,特別是在案例分析題中,考生要結合案例來判斷是締約過失責任還是違約責任。
8.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內容,也是考試必然會涉及的內容。難點在於:第壹,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系。合同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但合同的生效並不是合同成立後的必然結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合同就成立,但合同成立後,合同是否生效取決於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第二,有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和無效合同的聯系與區別。根據合同的生效條件,成立的合同可以分為有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和無效合同。任何符合合同生效條件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相反,根據具體情況,是可以變更和解除的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是無效合同。考生尤其要準確把握合同生效的條件、變更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條件及其法律後果。
9.不安抗辯權。法律確定不安抗辯權制度的意義在於真正保護先履行債務壹方的債權。它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債務的壹方發現後履行債務的壹方財產狀況惡化,可能危及其債權時,後履行債務的壹方在提供擔保前,有權拒絕先履行債務。考生在了解不安抗辯權的同時,應履行不安抗辯權,並註意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10.合同法分則。合同法分條款涉及多種不同的合同,內容較多,考生壹般難以掌握。考生在復習這壹部分時,要對各種合同的性質、成立和生效的要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有清晰的認識。比如銷售合同,考生壹般會有比較直觀的認識,但遇到壹些具體問題時要有清晰的認識。其中,如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包括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考生要明確其具體含義和表現形式。又如,我國合同法區分了不同的買賣合同,其成立和生效條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能不同。考生也要清楚這些區別。再比如贈與合同,贈與合同什麽時候生效,贈與人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這些都是考生要特別註意的問題。總之,考生在復習時,要在大體了解各種合同的概念和特點的基礎上,特別註意各種合同中的壹些特殊法律問題。這些問題在考試指南和考試大綱中都有註明。
11.代位繼承和繼承。代位繼承和轉讓是繼承中的兩種特殊現象。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代替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和法律制度的情況。其成立的條件是:必須有兩個死亡事實;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必須是代位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它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未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也死亡,其遺產份額轉移給繼承人的法律制度。其成立條件是:必須有兩個死亡事實;繼承人死亡時,未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必要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或者放棄繼承權。考生在復習這部分內容時,壹定要分清不同科目之間的關系,以及各系統適用的不同條件。
12.壹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所謂特殊侵權責任的特殊性,在於其構成要件的特殊性。考生不僅要掌握壹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還要準確把握各種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比如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其構成要件是: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事實需要;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動物傷害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同時,考生還應掌握該責任的免責事由,即如果加害人能夠證明動物造成的損害是由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或者動物造成的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民法考試中的錯誤
壹般來說,民法考試中的錯誤主要是對壹些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區分和對壹些相關法律制度的理解。考生在復習時要善於比較那些相關的概念或體系,通過綜合分析,深刻理解相關概念和體系的含義。以下是考生在考試中經常出錯的地方。
1.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行為。這兩個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考生要註意,民事法律行為只是民事行為和法律行為的壹種;民事行為不僅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還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違法民事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包括行為人資格、行為人意誌真實、行為內容合法、行為形式合法。但不具備這些條件並不意味著行為無效,也可能是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或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考生在復習此內容時,可以結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理解。
3.附條件和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是條件滿足、期限到了才發生效力的行為。附條件可以是生效條件,也可以是解除條件;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終止期限。考生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條件的性質或期限。
4.代理和代表。代理人不同於法人的代表。代表是根據法律確定的,他是法人的壹部分,他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代理權的產生基於授權或法律規定。
5.訴訟時效與訴訟時效期間的區別。訴訟時效和訴訟時效期間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其法律後果、期限、適用依據、適用條件、起算時間都是不同的。考生要註意了解他們的不同之處,並能夠結合法律的規定區分哪些是訴訟時效,哪些是預定期間。
6.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具有不同的法律含義,考生應準確理解其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適用條件。
7.要約和要約邀請。要約不同於要約邀請。要約是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發出的與另壹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向他人表示希望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分析意思表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時,要看意思表示是否針對特定的人,意思表示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
8.人格和身份權。人格權和身份權統稱為人身權,具有不同的含義。人格權是公民、法人作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壹種民事權利,身份權是公民、法人依據壹定的行為或其關系而擁有的壹種民事權利。考生不僅要明白它們的不同含義,還要知道它們所包含的不同類型。比如榮譽權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這是考生要註意的問題。
9.版權的主題。壹般理解著作權的主體包括作者,但容易忽略著作權的主體包括作者以外的人。但作者以外的人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考生要準確把握這些條件。比如,壹般來說,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不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只有在兩種情況下,除作者的署名權外,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這兩種情況包括:壹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規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
10.遺囑和遺產支持協議。遺囑和遺贈與扶養協議類似,但性質完全不同。它們的區別在於:第壹,遺囑是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第二,遺囑是死後生效的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成立時生效;第三,遺囑是自由的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法律行為;第四,遺贈扶養協議優先於遺囑。當遺囑內容與遺贈扶養協議相沖突時,遺囑無效。第五,遺囑繼承人的範圍僅限於法定繼承人,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與受遺贈人不存在法律上的扶養關系。
11.代理與委托合同的關系。委托合同在合同法中有規定,但它與民法總則中的代理制度密切相關。考生在復習時,要結合這兩部分的內容,進行分析比較,明確代理和委托合同的關系。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代理授權是壹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只要有壹方的授權,就會產生代理,代理也可能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委托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的意識壹致才能成立。根據委托合同可能產生代理權,但受托人的權利不壹定是代理權。受托人依據委托合同取得的是處理委托事務的權利,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包括法律行為和非法律行為,而代理行為只能是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