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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

註冊商標應當連續使用,如果註冊商標已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上述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從本質上說,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具有商業意義的使用。單純的商標註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所作的權利聲明,不應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

上述所指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時間的審查,是從商標局收到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標註冊人在其註冊商標被人以“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後才開始使用的,其使用行為無效。

商標局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撤銷申請後,商標局將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供該商標在上述三年時間內的使用證據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據或者證據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對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決定維持商標局撤銷決定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撤銷連續  三年不使用商標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標代理委托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需提供蓋有申請人章戳的委托書。大陸以外地區的申請人要在中國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必須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進行;

2、《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委托代理機構申請註冊的,由代理機構制作;

3、被提撤銷註冊商標的《商標公告》復印件;以及對被撤銷商標使用情況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