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第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壹)由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二)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壹體的容器的費用;
(六)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