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議,也有相當壹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於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合同的商標使用規定。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時企業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壹:普通許可即“薄利多銷”的形式,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註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即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壹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壹註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即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在規定地域範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壹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壹定區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