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要說明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進行質押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商標專用權質押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訂立後,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應當到商標局變更續展處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雙方也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
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申請書件的準備
(壹)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書(可在壹份申請書中載明需要質押的多個註冊號);
2、出質人和質權人的營業執照副本(需經年檢有效)的復印件;
3、《商標註冊證》復印件,如果註冊人發生改變,還應附送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4、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和主合同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合同由法人代表授權的人簽署的,還應附有關授權文件);
5、具有無形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商標評估報告;
6、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授權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雙方出具的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具體要求
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壹填寫,且必須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
2、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書應加蓋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的印章,或有出質人、質權人的簽字,委托代理人的,還應加蓋代理人的章戳。
3、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2)質押的原因和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3)出質的商標及質押的期限;
(4)出質商標專用權的質押價值及評估價值;
(5)當事人約定的與該質押商標有關的其他事項。
三、《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的領取
申請登記書件齊備,申請手續符合規定的,商標局於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發給《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可以直接到商標局變更續展處領取,也可以郵寄。直接領取的,由辦理質押登記的經辦人或其授權的人領取,領證人應攜帶本人的身份證和有關授權文件。
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將《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郵寄或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四、註意事項
1、申請人填寫的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應詳細準確,以保證郵件送達和便於聯系。
2、如申請質押的商標已被法院查封,或申請質押的商標已被申請撤銷的,商標局對該質押申請不予受理。
3、質押期限不應超出質押商標的專用權期限,質押多個商標的,質押期限不應超過專用權最先到期的商標的專用權期限。
4、申請件被退回要求補正的,申請人應按補正通知書的規定予以補正,並將原申 請書補正後交回或郵寄給商標局
5、出質人不是商標專用權合法所有人的,或者商標專用權歸屬不明確的,商標局不予受理。
6、出質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壹並申請質押。
五、特別聲明
(壹)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內容於2007年2月修訂,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質押登記人員的要求不壹致的,應以質押登記人員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