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純轉讓采礦權不繳納營業稅。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98〕第242號)中規定:對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采礦權作為壹種特許權,雖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但其轉讓不屬於營業稅稅目中無形資產的征收範圍(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峪金礦礦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若幹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111號)中關於轉讓采礦權的稅收問題中也明確規定: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征收營業稅。
二、采礦權與井口等其他資產壹並轉讓應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56號)多種經營公司將煤礦井口包括不動產(辦公室、供電線路)、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動產(機電設備和材料)有償轉讓,根據現行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規定,對多種經營公司轉讓的不動產、無形資產和動產應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考慮到部分機電設備(如變壓器、防爆開關等)與礦井連在壹起不可分,為了避免劃分,對多種經營公司隨同轉讓煤礦井口時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轉讓礦井時所轉讓的機電設備等壹並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國稅函〔1998〕111號中關於轉讓采礦權的稅收問題規定:礦區單位和個人在轉讓采礦權時壹並有償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應按轉讓全額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繳納營業稅。上述兩種轉讓行為的轉讓方為個人時,還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前者行為)或者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後者行為)計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