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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可以不使用註冊商標

在2001年《藥品管理法》修訂以前,除了中藥材和中藥飲片以外的其他藥品,都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未修訂前的《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過,1985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壹條規定:“除中藥材、 中藥飲片外,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註冊商標必須在藥品包裝和標簽上註明。”然而,在2001年《藥品管理法》修訂之後,這壹規定已經從《藥品管理法》中消失了。因此,可以認為,藥品不是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才能在市場上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