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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處理支付的費用如何核算?

籌建期間的費用計入開辦費。

請參考以下內容

開辦費的範圍。

(壹)開辦費的具體內容

1,編制人員費用。

(1)編制人員勞務費:具體包括編制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費用,以及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準備期發生的福利費如醫療費,準備期短的可據實列支,準備期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

(2)差旅費:包括當地交通費和外地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

3、籌資成本:主要指融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兩種情況。

(1)引進的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準備期間送部分員工出國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備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應酬費。

(2)印花稅

(三)投資方確認的、由企業承擔的可行性研究費用。

(4)與籌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如資料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慶典禮品等。

(2)未列入開辦費範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發生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及相關的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承擔的費用。如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投資者為設立企業進行考察和洽談所發生的費用。中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洽談過程中請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不得列為企業開辦費,由邀請企業承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為開辦費。

4.投資者以投入資本自行籌集資金所支付的利息,計入開辦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5.將外幣現金存入銀行所支付的手續費由投資者承擔。

(3)準備期的確定

我國企業籌建期的確定受稅法影響很大。如《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資企業的籌建期自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上述“批準籌建日期”具體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後的日期和合同獲得中國政府批準的日期。上述“開始生產經營(含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轉,開始制造產品或銷售同壹首件商品之日起,企業準備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此規定。

(D)開辦費壹般五年攤銷,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壹次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