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2、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
3、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商標權保護範圍包括:
(1)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商標;
(2)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關,或者存在著特定聯系的商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
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