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企業的衛生監督
第十三條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下列化妝品:
(壹)未取得第三章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化妝品;
(二)無質量合格標誌的化妝品;
(三)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化妝品;
(四)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
(5)已過期的化妝品。
第十四條化妝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化妝品的名稱、制備方法、效用或者性能虛假、誇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暗示他人誤解其效力的;
(3)宣傳醫療功能。
第十五條首次進口的化妝品,進口商必須提供化妝品的說明書、質量標準、檢驗方法等有關資料和樣品,以及出口國(地區)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簽訂進口合同。
第十六條進口化妝品必須經國家商檢部門檢驗;只有通過檢查的人才允許進口。
少量進口自用化妝品,按海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四章化妝品衛生監督機構及職責
第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行使化妝品衛生監督職責,指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負責轄區內化妝品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十八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聘請科研、醫療、生產和衛生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化妝品安全性評價小組,對進口化妝品、特殊用途化妝品和新的化妝品原料進行安全性評價,對化妝品重大事故進行技術鑒定。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對化妝品衛生進行監督。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從合格的衛生專業人員中聘任,並發給證章和證書。
第二十條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實施化妝品衛生監督時,應當佩戴徽章,出示證件。
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對生產企業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壹條化妝品衛生監督員有權按照國家規定向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抽取樣品,並索取與衛生監督有關的安全資料。任何單位不得拒絕、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化妝品衛生監督員和衛生監督檢驗機構不得以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方式參與化妝品的生產和銷售,不得對化妝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因使用化妝品引起不良反應的病例,醫療單位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五章處罰規則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生產化妝品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生產無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或者使用禁用的化妝品原料和未經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的,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至5倍的罰款,並可以責令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準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至5倍的罰款。
已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批準文號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該產品的批準文號。
第二十七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生產企業停止生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可以責令經營單位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2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決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廣告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撤銷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的處罰,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沒收的產品由衛生行政部門監督處理。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05日內向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給予答復。當事人對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通知的次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沒收產品、責令停產的處罰決定,必須立即執行。當事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逾期不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條例造成人身傷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生產企業、經營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