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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註冊商標的假冒侵權和仿冒侵權的區別?

商標侵權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假冒偽劣以假充真,偽造劣質。指產品或商品冒用其它牌名進行偽造,或質量低劣。假冒產品是指使用不真實的廠名、廠址、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識等從而使客戶、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就是正版的產品。偽劣產品是指質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制**冒偽劣商品嚴重危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相關部門應道法嚴厲打擊。就主體來看,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有權利主體和責任主體這兩個基本分類。權利主體是商標權的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權利人通常又是商標權的原始主體,他們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並獲得核準註冊。利害關系人通常則是繼受主體,他們通過商標權的繼承、轉讓或者使用許可等方式取得商標權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權益。權利主體作為原告,應當有嚴格的條件,因為這不僅涉及到訴權的行使問題,還涉及到請求權的享有問題,也即商標權項下的權利(假如涉及到獲得侵權賠償等經濟利益時)由哪些主體來瓜分。其實權利和責任壹樣,其享受或者承擔也應當有壹定的順序。屬於第壹順序的主體,他們對於權利有同等的分配機會和同壹的分配順序。在他們沒有明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時候,法院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剝奪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