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在型式檢驗合格後的有效期內進行出廠檢驗,否則檢驗結果無效。
(1)出廠檢驗項目見表2-26按本標準規定的方法檢測,不合格的產品不允許出廠。
(2)抽樣方法
產品出廠前,應按每壹批次、品種,規格隨機抽樣,抽檢量不得少於3樘。
(3)產品出廠應有檢驗合格證書。
表2-26 出廠檢驗項目
項目 形式檢驗 出廠檢驗
平開窗 推拉窗 平開窗 推拉窗
抗風壓 √ √ —
空氣滲透 √ √ —
雨水滲漏 √ √ — —
保溫 √ √ — —
隔聲 √ √ — —
角強度 √ √ √ √
增強型鋼 √ √ √ √
五金件安裝 √ √ √ √
鎖緊器(執手)的開關 √ — √ —
窗房開關力 √ √ √ √
懸端吊重 √ — — —
翹曲 √ — — —
開關疲勞 √ √ √ —
大力關閉 √ — — —
窗撐試驗 √ — — —
變曲 — √ — —
扭曲 — √ — —
對角線變形 — √ — —
對外高、寬尺寸 √ √ — —
對角線尺寸 √ √ √ √
窗框、窗扇框相鄰構件裝 √ √ √ √
相鄰構件同壹平面度 √ √ √ √
窗框、窗扇配合間隙c √ — √ —
窗框、窗扇搭接量b √ √ √ √
密封條安裝質量 √ √ √ √
外觀 √ √ √ √
√ √
註:①出廠檢驗:出廠前檢查焊接縫開裂和型材角強度原始記錄或型材廠質量保證書。
②沒有出把手的推拉窗不作扭曲試驗。
表中符合“√”表示需檢測的項目。
(4)產品出廠檢驗判定規則
根據表2-26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檢驗塑料窗的性能。當其中某項不合格時,應加倍抽樣。對不合格的項目進行復檢,如該項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經檢驗若全部檢測項目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合格指標,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品。
註:如有必要,出廠檢驗也可掃有關各方協議的技術要求進行。
(5)塑料窗的建築物理性能(抗風壓、空氣滲透、雨水滲漏、保溫、隔聲性能)和力學性能鎖緊器的開關力、窗扇開關力、懸端吊重、翹曲、開關疲勞、大力關閉、窗撐試驗、角強度、變曲、扭曲、對角線變形等應符合訂貨合同中的要求。在定貨合同中款提出要求的,則其建築物理笥能和力學性能應不低於本標準規定的合格指標。 (1)有下列情況之壹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後,當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而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每兩年檢測壹次;
d、產品長期停產後,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1)型式檢驗項目見2-27,按本標準規定的主法檢測。
(2)抽樣方法:批量生產時,每二年從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3樘進行型式檢驗。
(3)型式檢驗判定規則
根據表2-26規定的型式檢驗項目,檢驗塑料窗的性能。當其中某項不合格時,應加倍抽樣。對不合格的項目進行復檢,如該項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經檢驗,若全部檢驗項目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合格指標,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品。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應按本標準由法定檢測機構進行仲載檢驗。
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1、標誌
(1)在產品的明顯的部位應註明產品標誌,標誌內容包括:
a、制造廠名稱或商標;
b、產品名稱;
c、產品型號及標準編號;
d、制造日期或編號。
2、包裝
(1)產品的室內、外表面應加保護膜。
(2)產品應用無腐蝕作用的軟質材料包裝。
(3)包裝應牢固可靠,並有防潮措施。
(4)每批產品包裝後,應附有產品清單及產品檢驗合格證。
3、運輸
(1)裝運產品的運輸工具,應有防雨措施並保持清潔。
(2)在運輸裝卸時,應保證產品不變形、不損傷、表面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