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誌不僅是作為事物存在的單存性指示作用,還包括目的、內容、性質、主張、精神等的總體體現。同時以特定而明確的造型,將信息快速、準確地傳播給社會大眾與社會組織。標誌包括政府機構、企業、社團、活動等的標徽、商標、與公***標誌,它們分別是標誌設計中三個不同的主要內容,它們有許多的***同特點與區別。
政府機構、企業、社團、活動等的標誌也稱為標徽。它是由徽章演變而來的。徽章也稱家徽,最初是從個人使用到家庭使用,而後政府機構、企業、團體等也使用壹種固定的標誌,各種集會、活動、節日、有紀念性的事件等也應用標徽來表征。
標徽是用於政治、經濟各種社會團體、組織機構以及專業化、社會化活動。代表著政府機構、某公司、工廠、學校、出版社、飯店、商場等形象;代表著所舉行的會議、演出、展覽、運動會等活動的性質、特征、主張、精神等的標示性圖形符號。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第15條的規定,對商標作出如下定義: “任何壹種能夠將壹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均應能夠構成商標。”由此可見,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記,如使用在人用藥品上的“同仁堂”商標,使用在民航服務上的“鳳凰”商標等等。商標是壹種標記,但又與標記不同,只有符合壹定條件的標記才能作為商標。
從世界各國關於商標的規定來看,商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商標必須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相聯系; (2)商標必須具有可視性,具體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3)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具備這些要素的標誌才能將壹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對“商標”完整的法律定義應該是:商品的生產(包括制造、加工、揀選)者和經營者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裝、容器上使用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文字(包括字母、數字)、圖形、線條、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用以區別自己的商品/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服務的可視性標誌。
商標是企業為了區別商品的不同制造商、同種產品的不同類型、牌號以及某種商務—貿易、商業、交通和服務等行業活動而制造的標誌,並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核,獲準登記註冊則成為商標。商標實行法律管理,因此企業商標擁有商標專用權,該名稱標記均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企業不得仿效或使用。因此,商標是壹種法律術語,也就是享受法律保護的某制造商的企業標誌,某個產品的品牌標誌或某個商務行業的標誌,企業的商標目前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可以進行註冊並受到各國法的保護。而商標可以進壹步劃分為:企業商標、品牌商標和商務行業的標誌三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