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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的認定標準

逃逸的認定標準:

1、當事人開車或直接拋棄駕駛車輛,逃離事故現場,且當時頭腦清晰,知道已經發生事故的;

2、以自己對事故的判斷,認為沒有責任,開車離開事故現場的;

3、之後不在現場聽候警察處理,且可能酒後駕駛等,棄車走後又回來的;

4、將傷者送往醫院治療,但沒有報案也沒有正當理由就離開醫院的,或留下假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調查時逃匿的;

6、離開現場且不承認逃逸,但有證據證明其是知道已經發生事故的;

7、協商不壹致或沒協商的,欠缺很多賠償費用,事故當事人沒有留下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的。

8、因逃逸而導致至少三人喪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肇事逃逸的處罰: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壹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應當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