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OEM糾紛中,經常會出現以下情況:
1.訂購方不是合法的商標所有人,既不是商標所有人,也不是商標使用人。本案中,如果代工企業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未要求訂購方提供商標所有權證明或商標使用權的相關證明,勢必存在極大的侵犯商標權風險,會涉及假冒他人商標生產商品的侵權行為。如果定作方的行為構成侵權,那麽主機廠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訂購方允許OEM企業在目標商標下生產和銷售商品。有時訂貨方許可主機廠使用自己的商標,並向其收取商標使用費,而不支付加工費等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貼牌企業實際上是貼有目標商標的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貼牌合同轉化為商標許可合同,加工者實際上成為商標被許可人。壹旦雙方合作關系發生變化,貼牌企業要按照商標許可程序進行備案,否則很容易違法。有時,代工企業雖然取得了訂貨方的同意,訂立了商標許可合同,但在市場銷售時,未能在產品包裝上標明自己的廠名、廠址,也違反了相應的法律規定。
3.OEM未經訂購方許可銷售OEM產品。有時,訂貨方壹方面不僅繼續要求代工企業生產代工產品並自行銷售,還委托代工企業銷售代工產品,雙方另行簽訂銷售合同。訂貨方允許貼牌企業銷售貼牌產品,雙方形成了新的產銷關系,貼牌企業應當在許可的範圍和銷售數量內進行,否則不僅構成違約,還構成商標侵權。如果未經許可銷售品牌產品,則構成商標侵權。
4.貼牌企業未按規定標註。《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原產地”,這就要求貼牌企業必須按要求標明自己的名稱和原產地,否則也違反了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