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壹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同壹行為的,由侵權人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