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的原始專用權只能通過註冊取得,衍生取得可以通過商標轉讓或繼承取得,但不能通過使用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