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屆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第五十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對與其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第三十八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註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予以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註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