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文字商標就是指純粹使用文字、數字所構成的商標。文字商標是壹種主要的商標形式,由於其便於呼叫,大多數企業都會道選文字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作為商標的文字不壹定是具有含義的文字,但至少可以識讀。
文字商標中的文字字體,可以是印刷體、書寫體或美術體等,當文字字體以某種圖案形式變形表達時,這種商標就已脫離了文字商標的本來面目而成為了圖形商標。
我國審查商標時,除漢字包括漢語拼音、英文文字構成的商標是按照文字的含義直接檢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劃分圖形要素分類後,作為圖形來進行檢索的。
除漢字,漢語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數民族文字和外國文字、字母在申請註冊商標時,應附加說明系何種文字及相應的含義,否則,均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義解釋,或作無含義解釋。 因此,如果沒有特殊需要,文字商標應選擇漢字或英文文字為首選。
文字標誌設計原則
1、文字的可讀性,文字的主要功能是在視覺傳達中向大眾傳達作者的意圖和各種信息,要達到這壹目的必須考慮文字的整體訴求效果,給人以清晰的視覺印象。
因此,設計中的文字應避免繁雜零亂,使人易認,易懂,切忌為了設計而設計,忘記了文字設計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更好,更有效的傳達作者的意圖,表達設計的主題和構想意念。
2、賦予文字個性,文字的設計要服從於作品的風格特征。文字的設計不能和整個作品的風格特征相脫離,更不能相沖突,否則,就會破壞文字的訴求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