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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已進入公告期被異議會被駁回嗎?

壹般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商標不壹定會被駁回。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經商標局調查核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所以具體是否會被駁回,由商標局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確定。

我國《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就有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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