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著名的怨婦老師曹阿瞞,在他的代表作《短歌行》中寫下了“我如何解憂,唯有杜康”這句話,意思是說,如果舅媽騙了妳,妳要喝壹杯酒來化解,化解不了,就再喝壹杯。
雖然讓人不得不感嘆,比起“如何解憂,唯有致富”的道理,古人的價值觀還是比較單純的!然而,也正是因為曹先生的這首著名的詩,才使得壹對宿敵糾纏了千年的紛爭。
沒錯,這兩家官司纏身十年的“杜康”白酒公司,又因為商標問題打起來了。近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壹起因同名商標引發的商標侵權案進行了二審。
事實上,這並不是兩家杜康酒業公司第壹次對簿公堂。這只是白水杜康和洛陽杜康圍繞“杜康”商標進行的眾多訴訟中的壹例。畢竟從2008年開始,雙方圍繞商標問題進行了多次訴訟,足跡遍布陜西、河南、上海、北京等地。
本案爭議主要在於原告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是“杜康”(傳說中的“洛陽杜康”)商標的所有人。原來還有壹個伊川杜康,商標原屬杜康,與原汝陽杜康合並後更名為洛陽杜康。被告陜西白水杜康酒業有限公司(即傳說中的白水杜康)是白水杜康商標的所有人。
原告認為,被告在使用其商標“白水杜康”時,對該商標的“杜康”和“白水”字樣進行了設計,制作了大小不壹的圖案,並對“杜康”字樣進行了強調,從而侵犯了“杜康”商標專用權。
此案已經在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壹審法院判決,原告主張被告構成侵犯涉案商標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並表示“杜康”和“白水杜康”商標均存在,洛陽杜康應當以友好合理的方式允許白水杜康使用其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商品名稱。
與天津壹中院的壹審判決不同,2018年4月底,河南中院認為白水杜康侵犯了洛陽杜康的商標權。
但目前天津二審,最後法官表示,庭審結束後,將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和雙方的上訴意見,擇期重審此案,未作出判決。
但白水杜康在應訴中的理由陳述頗為引人註目——白水杜康當庭表示,商標中“白水”和“杜康”的大小比例沒有法定標準,因此使用白水杜康不構成侵權,不會造成市場混亂,自然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真的是這樣嗎?
根據《商標法》第49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由此可見,商標在使用中是需要規範的,並不是註冊成功後就以申請人的意願隨意使用的。從這篇文章中可以總結出商標標準化的基本要點,包括:
1.商標的實際使用者應當與商標註冊人壹致,或者至少與後者的被許可人壹致。
2、商標實際使用的具體形式應與商標註冊證上的標誌形式壹致,即註冊了商標的什麽字體和圖案,在使用中必須嚴格使用這種圖案的字體和標誌形式;
3.商標的實際使用僅限於其獲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型。
也就是說,商標使用的不規範還包括:商標使用主體與註冊商標主體不壹致;商標實際使用時與註冊證上的標識不壹致;未經批準,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商標。
回到杜與康的糾紛,在此前河南的訴訟中,法院認定白水杜康公司並未按照登記表——四字橫式整體使用“白水杜康”字樣,而是單獨使用“杜康”字樣和“白水”字樣並左右排列,突出顯示了“杜康”字樣。
而且,在被控侵權商品的包裝盒上,“杜康”字樣明顯采用單壹顏色標註,左上方上下排列的“白水”字樣字體較小,顏色與背景色相近,容易造成消費者將被控侵權商品與“杜康”酒混淆誤認。
另壹方面,實際上,四字橫的“白水杜康”標識是白水杜康中唯壹壹個商標權相對穩定的註冊商標,而其他豎的、雙線的“白水杜康”和左右分支結合的“白水杜康”標識權都是不穩定的。因此,白水杜康被判侵權。
雖然商標混淆是歷史遺留問題,但洛陽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應嚴格按照各自商標的標準格式使用商標,以達到區分各自商品的目的,不得隨意變更商標,造成市場混亂。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白水杜康的態度——事實上,在商標的日常實際使用中,很多註冊商標所有人都會根據品牌發展的需要,對商標的用途進行調整和變更,他們都和白水杜康有著相同的想法——無論是假裝不知道還是真的不知道——認為這是無傷大雅的行為。
但事實絕非如此。我們必須認識到,隨意改變商標形式的方法不僅不符合《商標法》的規定,也體現了權利人對自身商標權的忽視和漠視。但是,商標使用不當很可能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傷害——在商標申請和註冊過程中,壹直都在投入金錢和物力。如果商標因使用不當而被限期改正或撤銷,前期投入的廣告、宣傳、商標權等資源都將被浪費。
因此,在規範使用註冊時,還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在實際使用中,商標應當與註冊證上的標識、權利人、註冊地址、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相壹致;
2.商標所有人的名稱或者註冊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商標變更事宜;
3.如果將商標許可他人使用,首先要事先進行商標許可備案,其次要監督對方的使用是否也是規範的,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4.在商標使用過程中,權利人還應保留使用證據,防止他人以連續三年不使用、喪失商標權為由主張撤銷商標。
最後,我們來回顧壹下杜康商標糾紛案的編年史。
20世紀70年代。
成立宜川杜康、汝陽杜康、白水杜康,生產杜康酒。
20世紀80年代初。
三家杜康酒廠都申請了“杜康”商標。
1981年
在政府多個部門的協調下,宜川杜康註冊了“杜康”商標,由汝陽杜康和白水杜康使用。
1983
商標法開始實施。同年,伊川杜康與汝陽杜康、白水杜康簽訂合作協議,許可後兩家公司使用“杜康”商標。
1992
“杜康”商標進入續展期,三家企業就商標問題再次發生糾紛,但在監管部門的協調下仍未能解決。
1996 65438+二月
經白水毒康公司申請,商標局核準其商標為“白水毒康”。
2009年
伊川杜康和汝陽杜康合並,都屬於洛陽杜康,“杜康”商標屬於洛陽杜康。
2016
白水杜康在渭南中院起訴洛陽杜康商業詆毀,陜西高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支持了白水杜康的訴求。杜康不服判決,準備上訴。
2016
天津、北京等地主管部門對當地企業銷售突出使用“杜康”字樣的白水和杜康酒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發出了通知,並作出了“責令改正”的判決。
2065438+2006年5月
洛陽杜康訴白水杜康侵權案。河南中院壹審判決白水杜康停止生產、銷售侵犯“杜康”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2065438+2007年9月
洛陽杜康擬在天津起訴白水杜康商標侵權。
2065438+2008年2月
洛陽杜康起訴陜西白水杜康、樂天超市天津北辰店侵犯商標權,天津市壹中院壹審判決白水杜康對洛陽杜康不構成侵權。洛陽杜康上訴。
2065438+2008年5月9日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圍繞上述案件二審開庭審理,但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