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在續展寬展期的專有權的規定是什麽
(壹)續展申請的時限 《商標法》第38條第1款規定:“註冊 商標有效期 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專註冊商標。”本款對續展註冊的申請期和寬展期做出了規定。 (二)續展申請的書件 每壹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 商標續展註冊 申請書》壹份,註冊商標的商標圖樣五份,《 商標註冊證 》的復印件壹份(不需要提交《商標註冊證》原件),並交納續展註冊的費用。如果註冊人是在寬展期內申請續展的,則應按規定再交納續展遲延費。 (三)註冊商標續展申請的審查 商標局收到商標續展註冊申請以後,原則上不進行實質審查,而只是對商標續展註冊申請的手續是否齊備,商標名稱及圖形、使用商標的商品、註冊人的名義和地址是否發生變化等情況進行審查。商標局經過審查以後,認為符合規定的,即予以核準,書面通知註冊人並發給《商標續展註冊核準證明》,並予以公告。需要出示《商標註冊證》時,應連同相應證明壹起使用。如果認為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則不準其續展,並以書面形式駁回商標續展註冊申請,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還可以申請復審;對復審不服的,可以 提起行政訴訟 。 (四)續展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 註冊商標經過核準續展註冊以後,稱為續展註冊商標。《商標法》第38條第2款規定:“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限為10年”,再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7條第2款的規定,“續展註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如壹商標於1995年7月1日註冊,2005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屆滿,經過續展註冊,自2005年7月1日起繼續有效,並至2015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