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不正當競爭中幾種假冒和混淆的類型。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15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稱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五)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六)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限制本地產品流出或外來產品流入。(七)經營者為了銷售或者購買商品,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八)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九)經營者以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10)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壹)銷售生鮮商品;(二)處理有效期屆滿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3)季節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或者停業而降價銷售商品。(11)經營者銷售商品時,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12)經營者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壹)以謊報中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方式有獎銷售;(二)利用有獎銷售手段,以高價宣傳商品質量;(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千元以上。(13)經營者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14)投標人串通投標,擡高或壓低投標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