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不是由相似度決定,而是由行為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規定如下: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的;2.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
法律客觀性: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