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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廣播電視機構(以下簡稱廣播電視機構)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企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與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執行預算,完整準確地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建立科學的財務核算和指標體系,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參與本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和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加強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範財務風險。

第五條廣播電視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合格的財務會計人員。

省級以上(含副省級)廣播電視機構應設置總會計師;大型廣電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應當按照《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任職資格設置和履行職責。

第六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壹切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管理。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七條單位預算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目標和年度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國家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額補助、超支不予補償、結轉和按規定結余使用等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定額補助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結合廣播電視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規劃、單位收支和資產狀況確定。固定或定額補貼可以為零。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的廣電機構,可實行收入支付方式。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預算編制原則:

(1)堅持合法合規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廣播電視發展目標和規劃,編制單位預算。

(2)堅持整體性和統壹性原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在預算中反映全部財務收支,按照國家預算表格和統壹的口徑、程序、計算依據編制單位預算。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預算應當自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四)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既要考慮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國家財力和單位收入、資產的可能,保證重點,兼顧壹般。

(五)堅持厲行節約、註重實績的原則。挖掘內部潛力,努力開源節流,加強績效管理,促進績效評價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根據預算年度的事業發展目標、計劃和財力可能,以及預算年度收支增減、上年結轉資金余額、人員和資產等因素,編制單位預算。,並參照上年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壹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年度廣播電視發展目標、計劃和預算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壹級預算單位按規定程序執行,下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準後執行。

第十二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在預算執行中,國家壹般不調整財政補貼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

當上級下達的經營計劃有較大調整,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有較大影響時,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報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進行預算調整;財政補貼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增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支出預算會相應增減。

第十三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和績效評價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決算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編制年度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對財政部門批準調整的事項,廣播電視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廣播電視機構應當加強決算報告、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完整和準確,規範決算管理。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收入是指廣播電視機構依法開展廣播電視業務及其他活動所獲得的無償資金。

第十八條廣播電視機構的收入包括: (壹)財政補助收入,即廣播電視機構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種財政撥款。(二)業務收入,即廣播電視機構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業務收入;從財政專戶撥付給廣播電視機構的資金和經批準未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業務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廣播電視機構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四)掛靠單位上繳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掛靠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營業收入,即廣播電視機構在專業業務活動和輔助活動之外,從非獨立核算的業務活動中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九條業務收入包括: (壹)廣告收入,即廣播電視機構播放、發布廣告收取的收入。(二)訂閱費收入,即廣播電視機構收取的電視節目訂閱費收入。(三)節目銷售收入,即廣播電視機構銷售節目取得的收入。(四)合作合拍收入,即廣播電視機構與境內外單位、機構合作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或合拍影視節目的收入。(五)節目制作播出收入,即廣播電視機構為其他單位制作播出廣播電視節目取得的收入。

(六)節目傳輸收入,即廣播電視機構為用戶傳輸廣播電視節目取得的收入。(七)技術服務收入,即廣播電視機構提供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翻譯服務、信息服務、計量測試、設備技術安裝和維護的收入。(八)其他業務收入,即廣播電視機構開展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專業業務和輔助活動的收入,包括培訓收入、門票收入等...

第二十條營業收入包括: (壹)銷售收入,即廣播電視機構非獨立核算部門銷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二)業務服務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部門提供業務服務取得的收入。(三)租金收入,即廣播電視機構出租房屋、場地和設備的收入。(四)其他經營收入,即廣播電視機構在上述收入之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經營活動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壹條收入管理要求: (壹)廣播電視機構應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組織收入,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統壹。

(二)廣播電視機構應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並建立健全各種專用收據、銷售發票等票據的管理制度。(三)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收入應當及時入賬,下屬單位和其他單位不得違規存放代管資金,防止流失。(四)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將所有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壹核算,統壹管理。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機構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付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將上繳的資金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隱瞞、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支出是指廣播電視機構在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傳輸、接收和監測等活動中的資金消耗和損失。

第二十四條廣播電視機構支出包括: (壹)業務支出,即廣播電視機構開展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廣播電視機構為保證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完成特定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發生的支出。(二)營業費用,即廣播電視機構在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3)對掛靠單位的補貼支出,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以財政補貼收入以外的收入補貼掛靠單位發生的支出。(四)上繳上級,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比例上繳。

(五)其他費用,即本條上述規定以外的費用,包括利息支出和捐贈支出。

第二十五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將所有支出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壹切費用由單位負責人領導,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法定程序批準的預算,堅持量入為出,統壹安排使用。單位業務部門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使用資金。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視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沒有統壹規定的,由廣播電視機構作出規定,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廣播電視機構的規定違反法制和國家政策的,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廣播電視機構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的業務活動時,應當正確收取實際費用;不能收取的,按照規定比例合理分配。

營業費用要和營業收入相匹配。

第二十八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提交專項資金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九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支出定額標準體系,合理使用經費,控制支出規模。

第三十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壹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廣播電視機構應當依法加強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辦理票據的部門和人員應當對票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財務部門要加強票據審核,拒絕報銷虛假票據。

第三十三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成本意識和經濟核算,有條件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廣播電視經營活動和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廣播電視機構在進行內部成本核算時,應當按照核算對象歸集、分配和核算廣播電視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其費用可分為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期間費用。(壹)直接費用,是指直接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經營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和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二)間接費用,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內部各業務部門為組織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和非獨立核算的業務活動而發生的費用。(3)期間費用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內部行政後勤管理部門發生的各種費用。

第三十五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實行內部成本核算,其成本、費用應當按照支出目的分別歸集到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相應科目。

第三十六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其基本建設支出、對外投資、各種罰款、贊助和捐贈支出以及國家規定不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

第三十七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應當建立成本和相關費用的核對機制,以及成本核算分析和報告制度。

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八條結轉和結余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年度收支的結余。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已執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需在下壹年度按照原用途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預算目標已經完成或因故終止的當年剩余資金。

營業收入和支出的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九條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非財政撥款應當按照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的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職工福利基金中提取,剩余部分可以作為公用基金,彌補以後年度的收支結余;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壹條廣播電視機構應當加強公用經費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六章專項資金管理

第四十二條專項資金是指廣播電視機構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立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先用後收、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四十三條專項資金包括:

(壹)修購基金,即按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的壹定比例,並按規定在相應的購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並按其他規定轉入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用於固定資產的維修和購置。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不得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余額的壹定比例並按照其他規定,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和集體福利待遇。

(三)其他資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四十四條資金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壹規定的,按照統壹規定執行;沒有統壹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資產是指廣播電視機構占用或者使用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類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廣播電視機構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

第四十七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的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八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嚴格控制和保證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根據單位資產存量、人員編制和相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資產購置計劃,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相關要求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履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流動資產是指能夠在壹年內變現或者消耗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的資金運用金額、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五十條廣播電視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管理制度,構建資金安全管理的風險防控機制。廣播電視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使用和管理銀行賬戶。

第五十壹條廣播電視機構應當按時清理結算應收及預付賬款,加強管理。

第五十二條存貨是指廣播電視機構為開展廣播電視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所消耗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廣播電視節目、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壹)廣播電視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庫存管理制度。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嚴格執行收發手續,健全存貨驗收、入庫、保管和出庫制度,防止丟失、損壞和變質。(二)廣播電視機構應當加強對自制節目、購買節目、合作制作節目的管理,建立健全廣播電視節目制作、購買、驗收、入庫、播出等制度,確保廣播電視節目安全、規範、有效管理。

(三)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建立物資明細賬,定期與財務部門的物資總賬進行核對,確保賬實相符。

(四)廣播電視機構應建立健全庫存定額管理制度,科學制定材料儲備定額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額,保持合理庫存。

(五)廣播電視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存貨進行盤點,確保賬實相符。存貨的損益應按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在壹年以上,單位價值在65,438+0,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65,438+0,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壹年的大量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壹般分為六類:房屋、構築物;特種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展品;書籍和檔案;家具、器皿、配件和動植物。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詳細目錄由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廣播電視機構應當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壹)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固定資產維護,制定操作規程,建立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二)固定資產的購建和轉讓,應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驗收,單位財務部門應參加驗收。購置專用設備和新建房屋、構築物竣工時,應當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驗收後的固定資產應及時入賬並交付使用。

(三)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應按規定程序辦理。

(四)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檢查和盤點。年底前要進行壹次全面清查,確保賬、賬卡、賬物相符。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按規定進行處理。

(五)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對固定資產實行動態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並按照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報送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和處置情況。

第五十五條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費用,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廣播電視機構應當加強對在建工程的管理,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

第五十六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夠為使用者提供壹定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廣播電視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無形資產的評估、確認、開發、保護、使用和轉讓的管理。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廣播電視機構取得無形資產所發生的費用,應當計入業務支出。

第五十七條對外投資是指廣播電視機構以貨幣資金、實物和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廣播電視機構應嚴格控制外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廣播電視機構不得將財政撥款及其結余用於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廣播電視機構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廣播電視機構應加強對投資企業和投資項目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廣播電視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九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大型儀器、設施設備等資產。

第八章負債管理

第六十條負債是可以用貨幣計量,需要用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六十壹條廣播電視機構的負債包括貸款、應付款、暫存款和應付款。

應繳資金包括廣播電視機構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款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其他資金。

第六十二條廣播電視機構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進行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規定結算,確保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全部負債。

第六十三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對借入資金的管理,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不得違規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九章事業單位清算

第六十四條廣播電視機構轉讓、撤銷、合並或者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六十五條廣播電視機構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全面清理本單位的財產和債權債務,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計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交接、接收、移交和管理工作,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六條廣播電視機構清算結束後,其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處置: (壹)廣播電視機構因隸屬關系變更而從其建制轉出的資產全部無償劃轉,資金相應劃轉。(二)已轉制為企業化管理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其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應當轉為國家資本。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撤銷的廣播電視機構,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定全部資產。(四)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合並後,全部資產移交給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並後的閑置資產,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後進行處置。

(五)被分立的廣播電視機構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給被分立的機構,其資金也相應轉移。

第十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七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廣播電視機構壹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其他相關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八條廣播電視機構在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前,應當對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查。,並編制盤點表,按規定程序處理存貨的盤盈、盤虧、報廢、毀損。

第六十九條廣播電視機構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財政撥款收支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表及其他主要表格、相關附表和財務報表。

第七十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業務發展情況,事業單位收支、結轉、結余及其分布情況,資產負債變動情況,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和社會效益,對當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七十壹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包括預算編制和執行、資產使用、負債情況、收支情況、人員定額等。

第七十二條財務分析指標分為財務指標和業務指標。

(1)財務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分別占公用支出的比例、人均基本支出、資產負債率、總資產增長率、固定資產利用率、業務收入分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增長率、頻率(頻道)收入成本比、節目(欄目)每分鐘制作成本等。

(2)經營指標包括:廣播電視節目播出時間(小時/年)、廣播電視節目自辦率、廣播電視節目首播率、發射機千瓦時費、發射機千瓦時電費、發射機停播率等。

除上述指標外,廣電機構可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二章XI金融監管

第七十三條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項資金管理、資產管理和負債管理的監督。

第七十四條廣播電視機構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五條廣播電視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公開制度等監督制度。

第七十六條廣播電視機構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廣播電視機構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執行本規定,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十九條接受國家定期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廣播電視公益服務機構和社會團體,參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廣播電視公益服務機構和社會團體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十條下列廣播電視機構或者廣播電視機構的特定項目不執行本制度: (壹)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制的廣播電視機構和獨立核算的廣播電視機構所屬的生產經營單位;(二)廣播電視機構接受其他單位經營項目所需的投資回報;(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廣播電視機構。

第八十壹條廣播電影電視科研單位和學校執行同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廣播電視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備案。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根據本制度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本制度自2013 10+0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