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選用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為其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本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