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壹元至五十元;
4、財產案件,根據有爭議的價格或金額,按下列比例處理:不足1000元的,各付50元;超過壹千元至五萬元的,按百分之四支付;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按百分之三支付;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按百分之二支付;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按1.5%繳納;超過五十萬元至壹百萬元的,按百分之壹繳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5、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壹百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
6.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壹百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和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繳納,但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
7.原告提出兩項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並審理的,應當按照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案件受理費。
8.財產案件請求的數額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按照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取案件受理費。
交納法院廣告費、申請執行費的標準是什麽?
1.申請執行案件的金額或者價款不足壹萬元的,每案交納50元;超過壹萬元至五十萬元的,按0.5%支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繳納。
2.申請訴訟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金額或者價款不足1000元的,每件支付30元;超過壹千元至十萬元的,按百分之壹支付;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海事案件中,申請扣船的,每件支付1000元至5000元;申請債權登記,每件500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每件500元;船舶所有人申請限制賠償責任的,應當繳納申請限制金額的0.1%,但最低不得低於500元。
4.檢驗費、鑒定費、公告費和翻譯費的數額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三十八條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的日期為最後壹次張貼或者公布的日期。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