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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不能作為商標名稱

企業或者個人在商標註冊過程中地名是禁止使用在商標名稱中的,對於這壹點是商標法所規定的。地名的含義是壹個地方的向導,是壹個城市、縣城、都市的文化符號。有些人會投機取巧的使用地名作為商標名稱,因為地名擁有相對壹定得知名度,能夠給自己的品牌推廣代來便利,其實在商標中是不被允許的。首先我們來詳細了解壹下地名,地名是人類所賦予的,根據當地人文等而命名,也同樣是地區的代號,地名具有社會性、時代性、民族性和地域性及代表性等特性。地名是人類生活中、工作中、來往中、交通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地名更能夠給歷史地理帶來寶貴的資料。地名不能作為商標名稱,我們從世界角度上來看。標是用以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但不是所有的可視性標誌都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對於地名能否作為商標使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有所不同,有的發達禁止使用地名作商標,認為地名是公知公用的名稱,用地名作商標缺乏顯著性,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的誤認,也使同壹地區的其他經營者喪失與商標使用人公平競爭的地位。多數主張可以有限制的使用地名作商標,壹方面可以維護公平競爭,另壹方面也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我國商標法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從客觀角度上看,地名作為商標名稱缺乏顯著性,並不利於消費者以商標來劃分產品種類其實現實中,將地名作為商標也與國際慣例不相符合,對此,商標法采用原則性規定和例外規定的形式,明確了地名禁用的規定。對正在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條規定的,將依法駁回申請;對已經註冊的,將依法予以撤銷;對非註冊商標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總而言之,壹般情況下地名是不能作為商標名稱使用的,所以客戶無需考慮使用地名註冊商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