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在同壹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人提出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與同行業或者未使用行業、業務特征的下列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
(壹)已註冊或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註銷或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但存在投資關系或受讓企業名稱的除外;
(3)設立登記被註銷或變更登記被註銷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