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三條相關公眾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請求該馳名商標保護。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不予註冊,禁止使用。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認定為辦理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註冊審查和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可以根據審查和處理案件的需要,對該商標的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處理商標爭議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辦案需要,對該馳名商標作出認定。在審理商標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對馳名商標作出認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