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起訴,訴訟費的收費標準與訴訟標的有關。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訴訟標的額×2.5%-200元。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訴訟標的額×2%+300元。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訴訟標的額×1.5%+1300元。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訴訟標的額×1%+3800元。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訴訟標的額×0.9%+4800元。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訴訟標的額×0.8%+6800元。
1、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2、訴訟費用的交納和收取制度應當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持繳費憑證到指定代理銀行交費。依法應當向當事人退費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訴訟費用繳庫和退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擴展資料:
1、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3、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4、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5、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參考資料:
訴訟費-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