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已經被註冊:申請註冊商標實行申請註冊在先的原則,在申請人提交申請之後,審查員會進行審查該商標是否已經被註冊過了,所以申請註冊商標還是盡早為好。
2、商標近似:對於壹些企業或者個人初次申請註冊商標沒有經驗,在進行申請註冊商標的時候沒有進行前期的商標近似審查,造成所申請註冊商標與已經成功註冊的商標相似的情況,此外商標在取名和設計logo設計時,刻意的模仿品牌,想要盜用品牌的知名度,那更有可能被審查官認定為是近似的商標。
3、商標名稱不規範:對於壹些行業內通用和慣用的名稱和僅僅只是描述了產品特征的詞語是不能進行商標註冊的,因而在商標名字和logo設計方面也要嚴謹對待。
4、商標缺乏顯著性:申請註冊的商標過於簡單,沒有特點和創意,審查員就會判定商標缺乏顯著性,不具備有可識別性,從而導致被駁回。
5、商標違反強制性規定:無論是註冊國內還國外的商標,《商標法》都會有明文規定,若幹的圖案和文字詞語是不能使用的,因而在申請註冊商標的時候要盡量避免這些圖案和詞匯。
相關法律:《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壹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