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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資產證券化?它的交易原理是什麽?

資產證券化是指金融企業向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對貸款資產進行加工和交易,將流動性差的信貸資產轉換為證券,並通過發行證券融資,改善資產負債結構。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要的創新之壹。這壹金融創新工具的推出,改變了商業銀行“資金出借人”的傳統角色,使銀行同時具備了“資產出售人”的功能,對商業銀行的競爭和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可以使貸款成為流動性證券,有助於盤活金融資產,緩解初始貸款人的流動性風險壓力,提高資產質量,降低融資成本,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x0d\ \x0d\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 x0d \ \(壹)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參與者資產證券化作為壹種新型的金融工具,因其比傳統融資方式更具經濟優勢,近年來發展迅速。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種類越來越多,證券化交易的組織結構也越來越復雜。壹般來說,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主要方面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如圖1所示。圖1揭示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結構是:發起機構將交易的金融資產組合從發起機構完全剝離,交由特設的信托機構運作,信托機構在金融資產經過信用評級後,在資本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保證相關資產的現金流收益在不理想的情況下仍能順利流向投資者。\x0d\ \x0d\(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步驟\ x0d \ x0d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x0d \ x0d \ 1確定資產證券化的目標,形成資產池。發起人壹般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首先,他們分析自身對資產證券化的融資需求,根據清算、估算和信用評估等程序確定抵押擔保貸款的借款人信用和抵押價值,結合應收和可預見的現金流資產,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量,最後將這些資產進行池化。\x0d\ \x0d\ 2設立特設信托機構(SPV)實現真正的出售。特設信托機構是以資產證券化為唯壹目的的獨立信托實體。註冊的特設信托機構的活動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其資金全部來自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托機構成立後,與發起機構簽訂銷售合同,發起機構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SPV)。這種交易必須以TrueSale的形式進行,即出售後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合法財產參與清算,資產池不納入清算範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將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開,因此投資者將不再受發起人信用風險的影響。\x0d\ \x0d\ 3改善交易結構,進行增信。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特設信托機構必須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使投資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和實現。由於資產債務人違約、違約或債務償還期限與SVP安排的資產證券償還期限不匹配,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因此信用增級技術代表了投資銀行的業務水平,成為資產證券化成功的關鍵之壹。\ x0d \ x0d \ 4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了證券選擇的依據,構成了資產證券化的另壹個重要環節。資產證券化的評級和壹般債券類似,但有自己的特點。信用評級是應資產證券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要求,由專業評級機構進行的。評級考慮不包括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評級資產必須與發起人的信用風險相分離。壹般情況下,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會高於發起機構,因為出售的資產已經升級。資產證券的評級保證了證券的安全性,這是資產證券化更具吸引力的重要因素。\x0d\ \x0d\ 5安排證券銷售並向保薦人支付購買價款。在向投資者公布信用增級和評級結果後,投資銀行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ABS),銷售方式可以是承銷或代銷。特殊信用機構(SPV)從投資銀行獲得證券發行收入,然後將大部分發行收入以資產銷售合同約定的購買價格支付給保薦人。\x0d\ \x0d\ 6證券上市交易、資產售後管理及服務。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從而實現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然而,資產證券化的工作並沒有完全完成。發起人應當指定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者親自管理資產池,負責歸集和記錄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並將這些收入全部存入托管銀行的歸集賬戶。托管銀行根據協議建立積累基金,並將其交給特設的信托機構,信托機構將管理積累基金的資產,以在到期時向投資者償還本金和利息。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後,還要向其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在支付本息和各種服務費後,如果資產池產生的收益有盈余,則按照約定在發起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結束。\x0d\ \x0d\(三)資產證券化的收益與風險分析\ x0d \ x0d \ 1資產證券化對各參與人的收益分析\x0d\ \x0d\ (1)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通常是金融機構,也有其他類型的公司。資產證券化可以為發起人提供更低的融資成本、更低的經營杠桿、可立即獲得的用於擴張和再投資的資本、多元化的資金來源以更好地管理資產和負債,並使金融機構能夠充分利用其現有能力,實現規模經濟。通過在公開市場出售證券化資產,金融機構可以迅速獲得流動性。\x0d\ \x0d\ (2)特殊信托(SPV):特殊信托是壹種中介機構,購買發起人的原始信用產品,進行整合,然後出售打包的證券。SPV以壹定的價格購買信貸資產,通過包裝成市場交易的商品來增加信貸資產的價值,然後以更高的價格出售。通過購買、證券化和出售,SPV將幾乎所有的信用風險分散給投資者,使得SPV降低了所有者權益成本,因為這些資產將不再出現在資產負債表中。\x0d\ \x0d\ (3)信用改善機構:信用改善機構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可以是擔保公司,也可以是保險公司。作為第三方實體,更適合把這類交易做成“真實銷售”。信用增級機構通常會按比例收取壹定的服務費,比如擔保金額的0.5。\x0d\ \x0d\ (4)投資銀行: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新的業務。投資銀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充當承銷商,獲取其發行收益。\x0d\ \x0d\ (5)投資者:證券化過程為投資者提供了壹個高質量的市場投資選擇機會。因為大部分組合資產是由許多小額信貸資產組成的,它促進了組合的多元化,即使其中壹兩筆貸款違約,也不會對整個組合產生質的影響。此外,許多投資組合資產在地理上是分散的。因此,某壹地區的低速經濟發展不會深刻或迅速影響整個組合資產的表現,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不同組合資產的部分證券來規避地域和行業集中帶來的風險。由於信用評級是由第三方進行的,然後公布評級,投資者不必自己去分析每個保薦人的信用狀況,這與會計要素表1的表外處理相比,也是吸引投資者的優勢。\x0d\ \x0d\ 2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x0d\ \x0d\由於資產證券化非常復雜,無論每壹筆交易的結構多麽完善,研究得多麽透徹,記錄得多麽準確,仍然存在壹定的風險。資產證券化常見風險如下:\ x0d \ x0d \ (1)欺詐風險:從美國等國的證券市場可以知道,投資者因欺詐而受損的案例很多。聲明、保證、法律意見書、會計師無保留意見等類似文件仍不足以控制舞弊風險的發生。\x0d\ \x0d\ (2)法律風險:雖然法律函件和法律意見書的初衷是為了消除外部風險因素,但有時法律的模糊性和條款的變化往往會成為整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因素。事實上,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法律風險始終伴隨並發揮著關鍵作用。\ x0d \ x0d \ (3)理財風險:資產證券化是理財發展的巔峰,代表著業績、技術和結構技能的完美平衡。如果任何壹個因素失效,整個交易都可能面臨風險。我們把這種風險稱為理財風險,主要包括參與者沒有按照約定進行交易,設備沒有按照要求操作,比如電腦故障,交易機制故障。\x0d\ \x0d\ (4)等級下降的風險:從現有的證券化實例中已經證實,資產證券化特別容易受到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礎包含了許多復雜多樣的因素。如果其中壹個因素惡化,整個證券發行的等級就會陷入危險的境地,對市場造成巨大的沖擊。\x0d\ \x0d\除上述風險外,還有壹些其他風險,如政策風險、財產和意外風險、合同協議或證券失效、對專家的依賴等等。所有這些風險都不是彼此獨立存在的,而是相互關聯的。這些證券化風險的影響和可能性隨著交易的不同而不同。因此,投資者必須識別這些風險,分析其規模,研究降低風險的方法,並正確估計那些降低風險的方法的有效性。在任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投資者都應閱讀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中提供的聲明、擔保、補償文件,了解其責任範圍,並查看是否有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註冊會計師出具的無保留意見。防範證券化結構中的大量風險,最重要的是看增信手段,是否有信譽好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提供100%的擔保。\x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