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代理機構設立條件如下:
(壹)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辦公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有3名以上商標代理人;
(三)註冊資本不少於五+元;
(四)商標代理機構名稱中應含有”商標代理”、”知識產權代理” 或與此類似的表明從事知識產權代理業務的字樣;
(五)核定的企業經營範圍包含商標代理或知識產權代理業務; .
(六)符合國務院I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規定的商標代理組織的總量和要求;
(七)符合商標代理行業管理規範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托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