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主體制度。民事主體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與民法通則相比,民法典在民事主體的分類上有兩大創新:壹是主體的分類。在民事主體的分類上,《民法通則》采用公民和法人的二元結構;在此基礎上,民法典吸收了我國改革開放40年來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理論研究的成果,將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三種結構,並將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組織在內的非法人組織視為除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第三類民事主體。二是法人的分類。《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四種類型: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法人類型日益多樣化,出現了民辦學校、民辦醫院、基金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鄉合作經濟組織等新型組織,這些都不是民法通則規定的四種類型所能涵蓋的。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民法典進壹步完善了法人制度的分類。根據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壹般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同時,建立專門的法人制度,涵蓋事業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城鄉合作經濟組織等中國特色法人,是法人制度的重大發展。
(2)民權制度。民事權利包括民事主體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財產權包括財產權、債權(合同債務、侵權行為、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益。民法典對各種民事權利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和整合,可以說是壹部權利法典。民法典在現有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豐富和發展了民事權利制度:壹是突出了人格權保護。人格權是民事主體為其特定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體面的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參與。為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保護人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和人格權”的精神,適應我國憲法尊重和保護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要求,民法典設立了單獨壹章規定人格權制度,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這是制度創新,也是民法典的壹大亮點。總的考慮是著眼於增強人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從民法的角度規定民事主體人格權的種類、內容、界限和保護方式,對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具體人格權的保護以及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等作出更全面的規定。二是增加了新的權利類型,如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權益、股權等投資權、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權益、居住權等。三是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明確知識產權客體,規定權利人對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專有權利。由於知識產權既具有民事權利的屬性,又與行政管理關系密切,民法典在民事權利總則中作出基本規定,同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對相關知識產權作出具體規定。
(三)完善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壹些意見反映,住宅小區管理存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難以成立、業主難以決策和表決、公共維修資金難以使用、住宅小區違法行為難以治理等問題。針對這壹“四難”問題,民法典做出了積極回應,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在指導和協助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方面的職責,降低了業主決定同壹事項的投票比例要求,規定了緊急情況下動用公共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明確了相關部門將依法查處小區內違法建設等違法行為。在實施中,社區的治理要體現業主治理與政府管理相結合的理念。在住宅區內,除居民依法決定的涉及業主權益的事項外,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也應依法積極參與住宅區的管理,維護廣大業主安居樂業的良好環境。
(4)完善用益物權制度,增加約定居住權。《物權法》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四種用益物權。在此基礎上,民法典增設了居住權這壹新的用益物權。居住權是指權利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為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對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居住權這壹新型用益物權的規定,旨在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的要求,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群體的住房需求,為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依據。
(5)完善擔保物權制度,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律保障。為方便企業融資,優化營商環境,民法典在擔保物權制度上進行了制度創新,擴大了擔保合同的範圍,明確了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刪除關於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建立統壹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出制度空間;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壹賠償規則。
(六)適應互聯網經濟發展,完善電子合同訂立和履行規則。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網上購物已經成為許多消費者喜愛的購物方式。為此,民法典對電子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做出了規定,明確壹方當事人通過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符合要求的,在另壹方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如果是快遞物流送達,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送達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證書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的時間。
(七)規範合同格式條款,加大對弱勢方的保護。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經常會遇到壹些格式條款合同。在這種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通常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屬於強勢壹方,而另壹方通常是消費者,屬於弱勢壹方。為了保護消費者等弱勢當事人的權利,避免因格式條款合同中的“陷阱”而受到傷害,民法典規定,訂立帶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上述義務,致使對方未能註意或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八)增加四類典型合同的規定,完善典型合同制度。典型合同是市場經濟活動和大眾社會生活中常見的合同。在現行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運輸合同等15個典型合同的基礎上,為適應現實生活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擔保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等4個典型合同,使典型合同增加到19個。
(九)完善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基礎。民法典在現有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的基礎上,以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權利、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為目標,發展完善了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壹是修改了禁止結婚的條件,刪除了現有婚姻法中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的規定,規定患嚴重疾病的壹方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如果沒有,另壹方可以要求取消婚姻。二是增加了離婚冷靜期,規定離婚冷靜期為30天。在此期間,任何壹方都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三是吸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增加夫妻間債務的認定規則。四是完善收養制度,取消被收養人在14以下的限制,規定被收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增加收養評價制度和收養人都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條件。第五,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修改遺囑效力的規定,刪除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
(10)完善侵權責任制度,強化民事主體權利救濟。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民法典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壹是確立了“風險承擔”規則,明確受害人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二是規定“自助行為”制度,明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不能得到國家機關及時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采取扣押侵權人財產等合理措施,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三是完善高空拋物管理規則,保障人民群眾“高空安全”。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上扔東西。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發生此類事件,公安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發生,否則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