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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宣誓應該怎樣辦理?

1、第8條使用宣誓或第71條使用宣誓

根據美國商標法第8條的規定,註冊人在註冊後的第5-6年,即在第5年或第6年全年進行使用宣誓,聲明該商標在商業中繼續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務上,或聲明註冊人未使用該商標是基於其他特別事由,並且這種未使用並沒有放棄該商標的意思。否則,在自註冊公布之日起第六年屆滿時,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撤銷該商標註冊。

2、15條使用宣誓

根據美國商標法第15條規定,如果商標註冊人自商標註冊之日起連續五年在美國使用其註冊商標,則註冊人通過申請可以獲得無可爭辯性的權利,宣誓成功後,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該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理由,而要求美國上訴審判委員會撤銷該商標註冊。

3、續展

美國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叢註冊之日起計算。自有效期屆滿之日前六個月內,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續展申請的同時,還仍然需要提交使用聲明,即上面提到的9-10年的宣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