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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的決定

壹、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制發的14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予以廢止(見附件1)。二、經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有關部門聯合制發的2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予以廢止(見附件2)。三、為便於工作和查詢,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制發或者聯合其他部門制發的文件中已經明確規定廢止的10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目錄,予以統壹公布(見附件3)。

附件1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的單獨制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目錄(14件)

號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

 文件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緩刑期間

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權利等問題

的批復

1957年4月16日

[57]高檢四字第756號

該批復的內容已被1983年3月5日全國人大常

委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

的若幹規定》、1984年3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關於正在服刑的罪犯

和被羈押的人的選舉權問題的聯合通知》和刑法

的相關規定代替。

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改判“死

刑”案件的幾點意見1983年9月14日

[83]高檢發電10號死刑的適用以及死刑案件的辦理在刑法、刑事訴

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已經作出明確規定。

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如何理解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

定》第壹條第六項規定的答復

1984年8月2日

[84]高檢研函第12號

該答復所依據的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

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

定》已被廢止。

4

最高人民檢察院轉發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個人非法制造、銷售

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

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復》

的通知

1985年6月3日

高檢研發字[1985]第16號

該通知所轉發的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批復已被1997

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

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廢

止。

5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控

告申訴檢察工作細則(試行)》

1986年12月10日

[86]高檢發(信)字第18號

該工作細則(試行)的內容已被最高人民檢察院

1998年6月16日《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

規定》、1999年1月18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

則》、2002年11月5日《關於加強和改進控告申訴

檢察工作的決定》、2007年3月26日《人民檢察院

信訪工作規定》和2009年4月23日《人民檢察院舉

報工作規定》等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代替。

6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無證開采

的小煤礦從業人員亦屬於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犯罪主體的批

1987年7月10日

高檢二發字[1987]第36號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已經擴大了重

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範圍。

7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無照施工

經營者能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

罪主體的批復

1988年3月18日

高檢二發字[1988]第10號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已經擴大了重

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範圍。

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押犯能

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的

批復1989年4月3日

高檢監發字[1989]第1號《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已經擴大了重

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範圍。

9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轉發財政

部《關於加強公檢法部門罰沒收

入管理和保證辦案經費的通知》

的通知

1990年8月22日

高檢發裝字[1990]7號

該通知所轉發的財政部通知已被1997年9月8

日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

章目錄(第六批)的通知》廢止。

 10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

查貪汙賄賂犯罪案件工作細則

(試行)》

1991年4月8日

高檢發[1991]23號

該工作細則(試行)的內容已被最高人民檢察院

1999年1月18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1999年11月8日《關於檢察機關反貪汙賄賂工作

若幹問題的決定》、2004年6月24日《關於人民檢

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實行內部制約的

若幹規定》等文件的規定代替。

 11

 最高人民檢察院獎勵舉報有功

 人員暫行辦法  1994年5月11日

 高檢發舉字[1994]1號  該暫行辦法已被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

 院《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的相關內容代替。 1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徇私

 舞弊案件免訴工作的通知  1995年8月20日

 高檢辦發[1995]31號  刑事訴訟法已經取消免予起訴的規定,該通知不

 再適用。 

 13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舉

 報工作規定》  1996年9月4日

 高檢發舉字[1996]2號  該規定已被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代替。 

 14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做好

 署名舉報答復工作的通知  2001年3月29日

 高檢發控字[2001]1號  該通知已被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的相關內容代替。 

附件2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的與有關部門聯合制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目錄(2件)

號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

文件名稱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

人民檢察院逮捕、拘留人犯由

公安機關執行的通知1979年3月27日

[79]高檢二字第1號

公發[1979]第50號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逮捕、拘留措施的條件、程

序在刑事訴訟法中已經作出明確規定。

2

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

認真辦理公證人員玩忽職守案

件的通知

1992年3月21日

司發通[1992]037號

《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已於2006年3月1日

起施行,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和刑法的

規定,公證人員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適

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附件3

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制發或者聯合其他部門制發的文件中

已明確規定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目錄(10件)

 序

 號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

文件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說明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院、公安部、總政治部關於軍

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幾個問題的

規定

1982年11月25日

[1982]政聯字8號

該規定已被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兩高”、公

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辦理

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廢止。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院、司法部、公安部《人體重傷鑒

定標準(試行)》1986年8月15日

[86]司發研字249號

該標準已被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兩高”、司

法部、公安部《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廢止。

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看守

所檢察工作細則(試行)》、《勞改

檢察工作細則(試行)》和《勞教

檢察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1987年7月23日

[87]高檢發(三)字第17號

該通知印發的文件已被2008年3月23日最高人

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人民檢察院勞教

檢察辦法>和<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的

通知》廢止。

4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

治部關於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

偵查工作的補充規定1987年12月21日

[1987]政聯字第14號

該規定已被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兩高”、公

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軍總政治部《辦理

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廢止。

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完善人民

檢察院偵查工作內部制約機制

的若幹規定1998年10月21日

高檢發[1998]27號

該規定已被200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實

行內部制約的若幹規定》廢止。

6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

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2001年4月18日

公發[2001]11號

該規定已被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

標準的規定(二)》廢止。

7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扣

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

2001年4月29日

高檢發研字[2001]1號

該規定已被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廢止。

8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2002年4月22日

高檢發[2002]8號該規定已被200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

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廢止。

9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扣

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

2006年3月27日

高檢發研字[2006]1號

該工作規定已被2010年5月9日最高人民檢

察院《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

定》廢止。

 10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

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

規定2008年3月5日

高檢會[2008]2號

該規定已被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

標準的規定(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