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復審需要哪些步驟
商標復審須流程如下: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商標註冊申請復審申請書》,同時附送蓋有商標局“駁回”印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原件、《商標核駁通知書》原件、商標圖樣、商標局寄送商標核駁通知的信封、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駁回商標註冊申請復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期補正;限期內未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書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七條 對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撤銷國際註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註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註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註冊決定生效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註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註冊決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第五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現申請註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情形,商標局並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第五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註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不予註冊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原異議人提出的意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註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並提出意見。原異議人的意見對案件審理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可以作為評審的依據;原異議人不參加或者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第五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作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第五十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註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註冊商標決定和當事人申請復審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第五十七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於商標局的決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