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次,商標局向商標權利人下發《提交使用證據通知書》,要求商標權利人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使用證據。
第二次,商標局會在規定提交使用證據時間裏等待商標權利人提交使用證據,但是不提交,商標局會在法定時間裏依法作出該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如果註冊商標被撤銷,那麽權利人可以在收到該決定書的15日內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第三次,如果在第二次機會中,提交的使用證據不符合要求,那麽還有壹次提交使用證據的機會,即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訴訟,也就是說商評委依然做出了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後,商標權利人可以自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第四次,如果壹審訴訟中還沒有抓住機會提供有用的使用證據,商標依然被無效了,那麽還可以在收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書之日起的15日內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