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比賽球場最大面積為:長度壹壹0公尺、寬度六四公尺。
(2)各國足球協會必須嚴格遵照規定的面積,布置球場。在舉辦國際比賽時,必須於賽前,將比賽
地點及球場面積,通知客隊的國家足球協會。
(3)國際足球協會規則小組,已同意規則中所用的英制與公制對照如下:
壹百三十碼……….壹百二十公尺
壹百二十碼……….壹百壹十公尺
壹百壹十碼……….壹百公尺
壹百碼…………….九十公尺
八十碼…………….七十五公尺
七十碼…………….六十四公尺
五十碼…………….四十五公尺
十八碼…………….十六公尺五十公分
十二碼…………….十壹公尺
十碼……………….九公尺十五公分
八碼……………….七公尺三十二公分
六碼……………….五公尺五十公分
壹碼……………….壹公尺
八英尺…………….二公尺四十四公分
五英尺…………….壹公尺五十公分
二十八英寸……….七十壹公分
二十七英寸……….六十八公分
五英寸…………….十二公分
四分之三英寸…….壹點九公分
二分之壹英寸…….壹點二七公分
八分之三英寸…….壹公分
(4)端線的寬度,應和球門柱及橫木的厚度相同,因此球門柱內外邊的 線應是壹樣寬。
(5)為了劃球門區域及罰球區域,在端線上量的六碼及十八碼的距離, 必須從球門柱的內方量起。
(6)球場的面積,包括場內各區域界線的寬度在內。
(7)所有的比賽,應依照足球規則供給標準設備,特別是國際比賽,尤應註意皮球的圓周及其它設
施。若有不合標準的設備,必須向國際足球總會報告。
(8)根據比賽規則進行的球賽,如困橫木脫落或折斷,應即停止比賽,甚至將這場比賽取銷,除非
橫木已裝回原來的位置,或新安裝的橫木對球員已無危險性。不能用繩子來代替橫木。 在友誼
比賽中,經雙方同意,可以用沒有橫木的球門繼續比賽,但應將已壞的橫木移去,使對球員不
致發生危險。在這種情形下,可用繩子來代替橫木,如果不用繩子,皮球從門柱之間全部越過
端線,裁判員認為是在橫木下面穿過時,他應判為勝壹球。 球賽的從新開始,應由裁判員在球
賽停止時,皮球所在地墜球繼續比賽。
(9)各國足球協會可在規則第壹章規定的範圍內,對橫木及門柱的厚度,闊度的最大量與最小量作
適當的規定。
(10)門柱及橫木必須用木材,金屬或隨時經國際足協規則小組認可的物質做成。它的形狀可以是
正方形、長方形、圓形、半圓形或橢圓形。不可用其它物質將門柱及橫木做成其它的形狀。
(11)於國際比賽前,加插「序幕賽」,須於比賽當天由兩國協會代表,及擔任該場國際比賽的裁
判員,審察當時場地情形來作決定。
(12)國家足球協會,特別是主辦國際比賽的協會,必須限制攝影人數,並在距球門線外不超過十
公尺的地方,劃壹至少兩公尺長的線,距角旗竿的距離大致相等,應禁止攝影人員超過這界
線,更應禁止使用閃光燈。
二、球
材料及標準
球是圓形的。
以皮革或其它合適的材料制成。
球體的圓周,不得超過70公分(28吋),不得少於68公分(27吋)。球 的重量,在比賽開
始時,不得超過450公克(16盎司),不得少於410公 克(14盎司)。 球的氣壓,在海平
面為0.6至1.1大氣壓力(每平方公分 600公克至1100公克=每平方吋8.5磅至15.6磅)。
更換不合標準的球
如果在比賽中,球破裂或不合標準:
停止比賽。
更換標準的球,在球破裂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當時球是 在球門區內,則墜球
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如果不是在比
賽中,如中場開球、球門球、角球、自由球、罰球點球或擲球入場時,球破裂或不合標準:
依照規則重新開始比賽。
比賽時間內,未經過裁判同意,不可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正式比賽中,只允許使用符合規則第二章條文規定的球。
國際足球總會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管轄的比賽,所使用的足球必須有下列三種標誌之壹:
正式的「國際足總核準合格」(FIFA APPROVED)標誌。
正式的「國際足總檢驗合格」(FIFA INSPECTED)標誌。
「國際比賽球標準」(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的證明。
足球上附有這些標誌,表示正式通過檢驗,除了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基本規格,並且符合各種標
誌的技術規格。各種標誌的技術規格必須由國際足總理事長核定。執行檢驗的機構由國際足總核準。
各國家足球協會的比賽可規定使用有這三種標誌之壹的足球。其它所有比賽使用的球,必須都符合
規則第二章的規定。
決議2
國際足總主辦的比賽和各洲足球聯盟及各國家足球協會管轄的比賽,比賽使用的球不可有商業,除
了競賽及主辦單位的徽章及授權的制造廠商的商標。競賽規程可規定這些標誌的大小及數量。
三、球員人數
球員
壹場比賽應由兩隊對抗,每隊上場球員不可多於11人,其中壹人是守門員。 如果任何壹隊少於7人,不可開始
比賽。
正式比賽
國際足球總會、各洲足球聯盟或國家足球協會管轄下,所舉辦的任何正式比賽,每壹隊最多可替換3名球員。
比賽的競賽規程必須規定可以提名幾位替補球員。替補球員名單可填3人,最多7人。
其他比賽
其他比賽,最多可替換5名球員,並且必須依照下烈規定:
相關球隊同意最多可替換幾人。
在比賽開始前通知裁判。
如果未通知裁判,或在比賽開始前未作出決定,則替換球員不可多於3人。
所有比賽
所有比賽的替補球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送交裁判。替補球員未在比賽開始提出名單,不得替補上場比賽。
替換球員程序
替換比賽球員,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替換球員之前應先通知裁判。
替補球員應等到被替補球員已離開球場,並得到裁判的許可信號,才可進入球場。
替補球員應在比賽暫停時,只可由中線進入球場。
當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時,即完成替換。
完成替換時,替補球員成為比賽球員,被替補球員即失去比賽球員身分。
已被替補離場的球員不能再上場比賽。
所有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
更換守門員
任何球員都可以和守門員交換位置,並且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更換位置前應先通知裁判。
在比賽停止時進行更換位置。
違規及罰則
如果壹替補球員未獲得裁判允許即進入球場:
停止比賽。
警告該替補球員並舉黃牌,並且必須離開球場。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當時球是在球門區內,則墜球的地點是
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如果壹球員未獲得裁判允許即與守門員交換位置:
繼續比賽。
當球不在比賽中時,警告相關的球員,並舉黃牌。
對本章規則的其他違規:
警告相關的球員,並舉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因為裁判執行警告而停止比賽: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壹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是守方在自己的
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壹點踢球。如果是攻方在對方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
球,則踢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球員及替補球員判罰離場
球員在比賽開始前被判罰離場,可以從已提名的替補球員中替補壹人。替補球員被判罰離場,不論是在比賽
開始前或是在比賽開始後,壹律不得替補。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依據規則第三章的規定,每壹隊球員的最少人數,由各國家協會決定。 國際足總理事會的意見,
如果有任何壹隊球員少於7人,不應繼續比賽。
決議2
在比賽中,教練可向球員傳達技術性的指示。在劃有技術區域的球場,教練及其他球隊職員必須在技
術區域內,隨時約束言行。
四、球員裝備
安全性
球員不得穿戴對自己或其他球員有危險的裝備或任何物品(包括任何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球員必要的基本裝備包括:
運動衫或襯衫。
短褲-如果在短褲裏面穿緊身褲,緊身褲的顏色要與短褲的主要顏色相同。
長襪
護脛
球鞋
護脛
全部覆蓋在長襪內。
用合適的材料制成(橡膠、塑膠或類似材料)。
具有相當程度的保護作用。
守門員
每壹名守門員球衣的顏色,要與其他球員、裁判及助理裁判服裝的顏色不同。
違規及罰則
凡是違反本章規則:
不必停止比賽。
裁判應指示違反規則的球員離開球場穿戴符合規則的裝備。
違反規則的球員應在球不在比賽中時離開球場,除非該球員的裝備已經符合規則。
任何球員離開球場調整裝備,未獲得裁判允許不可再進場。
裁判允許球員再進場之前,應先檢查其裝備是否符合規則。
只有當球不在比賽中時,才可允許球員再進場。
壹球員因違反本章規則離開球場,他未獲得裁判允許即進場(或再進場),應被警告並舉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因為裁判執行警告而停止比賽:
由犯規球隊的對方球員,在裁判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踢壹間接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是守方在自己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可在球門區內任何壹點踢球。
如果是攻方在對方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踢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
近犯規位置的地點。
五、裁判
裁判的授權
壹場比賽由壹位裁判控管全場。裁判對於被指派的比賽,有資格全權執行規則。
權力及職責
執行規則。
與助理裁判(及預備裁判)合作控管比賽。
確定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規定。
確定球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規定。
擔任比賽計時,並記錄比賽事件。
因為違反規則的任何事情,有權停止、暫停或結束比賽。
因為場外的任何幹擾,停止、暫停或結束比賽。
認為球員嚴重受傷時,停止比賽,確實將受傷球員擡出球場處理。
認為球員只是輕微受傷時,繼續比賽,直到球不在比賽中,才去處理。
確實執行任何球員受傷流血壹定要離開球場。受傷球員必須已經停止流血,並獲得裁判允許進場
的信號,才可進場。
當繼續比賽將使被犯規的球隊獲得利益時,繼續比賽不處罰犯規。如果預期的得益未發生,則判
罰先前的犯規。
壹球員在同時有壹種以上的犯規,應處罰較嚴重的犯規。
球員有被警告及判罰出場的犯規時,應予以處罰。裁判不必立即采取處罰行動,但是當球脫離比
賽時,必須予以處罰。
球隊職員不能以負責任的態度約束言行,應予處罰。裁判有權驅逐球隊職員離開球場及球場四
周。
對於裁判未看見的事件,依據助理裁判的意見采取行動。
確定沒有未經允許的人進入球場。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向有關單位提出比賽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對球員或球隊職員采取處罰行動的指控,以及在比賽
前、比賽中或比賽後發生的任何其他事件。
裁判的判決
裁判對於比賽事實的判決即為最後決定。
只有當裁判發覺判決錯誤或決定采納助理裁判的意見,假如還未重新開始比賽,裁判可以更改判決。
國際足總決議
決議1
裁判(適用於助理裁判或預備裁判時亦同)對於以下情況不必擔負責任:
球員、職員或觀眾的任何傷害。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害。
任何個人、球會俱樂部、公司、協會或其他組織的任何損失。
是由於或可能由於裁判依據規則,或是裁判為了主持、進行及控制比賽 而采取正常程序,所作的決
定而造成。
裁判的決定可能包括:
依據球場或球場周圍或天氣等條件,決定允許或不允許進行比賽。
因為任何理由決定放棄比賽。
對球場設備或比賽使用器材的決定,包括球門柱、球門橫木、角旗桿和球。
因為觀眾幹擾或看臺區域的任何事件,決定停止或不停止比賽。
決定停止或不停止比賽,而允許將受傷球員擡離球場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將受傷球員擡離球場接受治療。
決定允許或不允許球員穿著某種衣服或裝備。
決定(這可視為裁判的職責)允許或不允許任何人員(包括球隊或球場職員、警衛人員、攝影記
者或其他媒體人員)在球場附近。
依據規則,或依據國際足球總會、各洲聯盟、國家協會、球會聯盟的法規或比賽的競賽規程,
執行職務所作的任何決定。
決議2
正式比賽指派預備裁判(第四裁判)時,預備裁判的角色與職責必須依照國際足球總會理事會的規定
執行。
決議3
比賽事實應包括是否進球與比賽結果。
七、比賽時間
上下半場
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上下半場各為45分鐘。經過裁判與兩隊的同意才可另行決定比賽時間。任何更改比
賽時間的協議(例如因為光線太暗,減少上下半場時間各為40分鐘)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作成決定,並且必須符
合競賽規程
半場休息時間
球員有權要求半場休息時間。
半場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比賽的競賽規程必須明文規定半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獲得裁判同意,才可更改半場休息的時間。
補足消耗時間
上下半場由於下列原因而消耗的時間都要補足:
替補球員。
察看受傷球員。
搬運受傷球員離開球場接受治療。
延誤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補足消耗時間由裁判全權決定。
罰球點球
上下半場結束時或加時比賽上下半場結束時,允許延長比賽時間至踢完罰球點球為止。
加時比賽
比賽的競賽規程可規定,和局時加時比賽,加時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亦適用於加
時比賽。
腰斬比賽
被腰斬的比賽應重賽,除非比賽的競賽規程另有規定。
八、開始比賽及重新開始比賽
賽前措施
擲錢幣決定球隊選邊。猜擲錢幣得勝的壹隊,決定上半場攻那壹個球門。另壹隊中場開球開始比賽。
猜擲錢幣得勝的壹隊,在下半場開始時中場開球。下半場比賽時,兩隊交換場地,進攻另外壹邊的球門。
中場開球
中場開球是開始比賽或重新開始比賽的壹種方法: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之後
在下半場開始時
在加時比賽的上下半場開始時中場開球直接進入球門,可算進球。
程序
全部球員都在已方的半場內
開球球隊的對方球員,在球進入比賽中之前,都必須距離球至少9.5公尺(10碼)。
球靜止在球場的中央點上
裁判發出信號
足球比賽中贏球的壹方積3分,雙方打平則各得1分,輸球的壹方的0分(即不得分)。
小組賽中積分多的球隊晉級下壹輪的比賽,壹般小組賽晉級的球隊是兩支,有時候是壹支。但是有些比賽直接晉級兩支球隊,然後有的看成績好的小組第三也可以晉級。比如,壹個比賽有24支球隊參加,進入下壹輪的球隊需要16支,則24支球隊可以分為6組,每組前兩名的球隊直接晉級,剩下的成績最好的4支小組第三的球隊也可以晉級16強,這樣就組成了16強。
如果壹旦小組賽兩支球隊的積分相同,壹般是看誰的凈勝(進球數減去失球數)球數多,多的壹方則排名靠前。有的比賽是看積分相同雙方的勝負關系,勝方排名靠前,有的則是只看進球數。各種比賽不盡相同。在經過了國際足聯百年慶典的壹年後,布拉特在2005年初將戰場擺在裁判席。在接受《法國足球》專訪時,布拉特主張完全擴大“被動越位”的範圍,即無論多少進攻球員處於越位位置,只要他們不接球,就不該判罰越位。
如果該建議被采納,將是現代足球的又壹大革命。為了鼓勵進攻,從1990年開始,越位規則的表述改為:在隊友傳球瞬間,最前方的攻方球員與對方底線間的防守球員少於兩名,平行不算越位。
後來為了進壹步鼓勵進攻,規則又進行了壹次修改:如果攻方球員處在越位位置卻沒參與進攻,就可以不被判越位,這就是“被動越位”規則。在英超,阿森納、博爾頓等隊就常利用此規則進球,導致爭議不斷。布拉特認為現行規則太復雜,他的主張很簡單:“接球就越位,不接球不越位。”
在解釋提出該動議的原因時,布拉特表示,主要是由於意大利足協主席卡拉羅最近向歐足聯提議,引入電視錄像檢查是否越位。而布拉特認為此舉很難真正實行。“如果錄像發現(判罰越位時)球員沒越位怎麽辦?讓球員重新站回剛才的位置?這不可能。我們可以用電視錄像檢查球是否越過門線,在其他情況下,我們不能用技術手段來幫助裁判。足球現在越來越科學,但它正在丟掉人性化和激情的壹面。”
對布拉特的主張,足球界人士多半持謹慎態度。阿森納中場皮雷表示:“有關越位的爭論總是最激烈的,在英超有壹支球隊——博爾頓,他們的前鋒非常懂得從越位位置回撤幫助球隊進球。布拉特的建議是否會使裁判的任務更復雜?不論如何,必須先測試,然後才能接受。”而阿森納主帥旺熱則說:“從純技術角度說,我不確定布拉特是最適合作這樣決定的人。”事實上,國際足聯主席也並非修改規則的決定者。
皮雷認為,還有比越位規則更急需解決的問題:“在禁區內拉對方球衣,這種犯規應該更經常地被判罰。為什麽不能讓第四裁判監視比賽錄像,並讓場上主裁知道誰在不停地這樣犯規,以便及時處理?”旺熱也認為:“為什麽不能使用錄像?”在旺熱看來,借助技術手段將可以避免壹些較為明顯的誤判,比如1986年世界杯上馬拉多納的那個手球。“那不是什麽‘上帝之手’,而是‘魔鬼之手’。”旺熱說。
不過布拉特也有支持者,意大利老帥老馬爾蒂尼就認為:“取消(被動)越位不壹定是件壞事,因為我非常不贊成用電視錄像幹涉球場上的判罰。每次都打斷比賽進程重看錄像可不是好事,既難實施,也浪費時間。”
目前,布拉特正準備第三次競選國際足聯主席,壹旦當選,他將執政到2011年。在與《法國足球》的對話中,布拉特還提到了最近在足壇出現的種族主義問題:“今年世界足球先生的三位候選人,壹個是白人(舍甫琴柯),壹個是巴西非洲裔(小羅),亨利的祖籍則是加勒比海。這是真正足球的美麗象征。”布拉特還表示,國際足聯將任命亨利為“反種族主義大使”。
此外,布拉特還透露,國際足聯的供應商阿迪達斯去年末已研制出了壹種裝有電子晶片的足球。通過電子晶片和安裝在比賽場內的信號接收系統,人們能方便地了解到球在場上的線路,尤其是是否越過門線。這種新式足球將在今年2月27日的英格蘭聯賽杯決賽中進行實驗性使用,如果結果令人滿意,這種電子芯片還可能安裝在球員護腿板上。
為了保證比賽的連貫性,如果隊員處在越位位置不參與進攻和妨礙對方後衛控制球的話,邊裁就先不舉旗,不判為越位。如果該隊員出現了上述情況,再判越位。其實簡單的說就是判決延後。比如說,中場給該隊員傳球時,他在越位位置上,他也有進攻的意思,但還沒有碰到球,這樣裁判可以先不吹,他壹旦觸球或妨礙對方後衛控制球,這時裁判才吹他越位 30751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