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如下:
1、國民待遇原則,即各成員國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必須相互給予其他成員國的國民平等享受該國國民能夠獲得的保護和待遇。
2、優先權原則,即締約國有義務給予其他締約國的國民以優先權待遇。所謂優先權是指,各締約國的國民在首次向壹個成員國為壹項工業產權提出正式申請的基礎上,在壹定期限內就相同內容又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相同申請的,可以要求以首次的申請日作為後壹次的申請日。
3、獨立性原則,即各成員國之間,對同壹發明或者商標批準授予的專利或者商標專用權是彼此獨立的,是按各自法律進行審查和批準的,互不影響。
4、強制許可原則,即成員國取得專利權的人,必須於壹定期限內在該國境內實施其專利發明,否則該成員國的專利主管機關有權根據請求,頒布實施該項專利的強制許可,或者依法撤銷專利權。
所謂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體現和貫穿整個知識產權的立法、執法、司法以及普法行為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