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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財產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轉移給受托人並由受托人按照壹定的信托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後取得的財產收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後,可以作為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
二、信托財產的條件
信托財產是信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管理或處分的財產。由於各國的信托法均未對信托財產的條件作整體意義上的限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凡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東西,不論其采取何種存在形式,原則上均可以作為信托財產。如動產和不動產,物權和債權,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人身權,如姓名權、名譽權、身份權等,因不具有財產價值,不能作為信托財產。在信托現象盛行的國家,比較常見的信托財產有貨幣、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
原則上說,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財產外,任何有財產價值的東西均可以成為信托財產。但也有例外,有些國家的法律對某些以特定身份主體為受托人的信托;明確規定其信托財產僅限於某些類型的財產。如《日本信托業法》第4
條規定:信托公司不得對下列財產以外者承擔信托:(1)金錢;(2)有價證券;(3)金錢債權;(4)動產;(5)土地及其定著物;(6)地上權及土地的承租權。《韓國信托業法》第10條規定:信托會社不得接受下列項目以外的財產信托:(1)貨幣;(2)有價證券;(3)貨幣債權;(4)流動資產;(5)
土地和建築物;(6)地產權、遺產權及土地租賃權等。
受托人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決定其獨立於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在信托法上是指壹切在信托法律關系成立之前便已經為受托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受托人的固有財產與信托法律關系無任何法律上的聯系,為避免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發生混淆,有必要明確信托財產的範圍。
三、信托財產範圍包括哪些
確定信托財產的範圍,應以信托文件作為直接依據。有些國家信托法將信托文件作為法院確認信托財產範圍的基本證據。如:美國信托法認為,法院對信托財產範圍的確認,必須著眼於信托文件所記載的有關內容,並且該項確認在必要時還可以求助於信托當事人留在該項文件上的對前述內容的解釋,只是這壹解釋不能是壹種推理性描述,否則該項內容在需要之時便只能用其他證據來證實。依據信托文件確定的信托財產是信托法律關系成立時信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的財產,即原始信托財產。在信托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受托人因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或處分或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屬於信托財產的範圍。具體包括如下:
1.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受托人依法有管理信托財產的權利。如果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財產過程中取得了壹定的收益,這種收益在性質上也屬於信托財產。對此,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的信托法均有明確規定。如:美國信托法認為,凡作為信托財產的不動產、動產或金錢所產生的權益,均應當視為信托財產的壹部分。《韓國信托法》第19條、《日本信托法》第14條均規定,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托財產。
2.受托人因處分信托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受托人依法有權處分信托財產。受托人因處分信托財產所取得的財產,在性質上仍屬於信托財產。對此,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的信托法也均有明確規定。如美國信托法認為,只要在信托文件中有規定,因出賣作為信托財產的不動產或動產所取得的收入,即便在數額上超過了在設立信托時對前述出賣物所估計的價值額,也成為信托財產的壹部分。《韓國信托法》第19條、《日本信托法》第14條都規定,受托人因處分信托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托財產。
3.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滅失、毀損而取得的財產。在信托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受托人有保護信托財產的義務。如因受托人自身的過錯或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信托財產滅失、毀損,應由受托人自行補償或由第三人賠償。受托人自行補償或第三人賠償的財產,在性質上也屬於信托財產。對此,大陸法系國家的信托法有明確的規定。如《韓國信托法》第19條、《日本信托法》第14條都規定,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滅失、毀損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托財產。英美法系國家的信托法對此也持肯定態度。如《英國受托人法》第20條規定,凡被保險的信托財產因第三人的行為而毀損滅失,受托人根據保險單而取得的保險金,應當根據信托或財產授予之目的而成為信托資金。
4.由信托人增加的財產。在信托運行過程中,信托人根據信托契約中的專門授權,可以自行決定將自己的其他財產追加投入到信托運行過程中,由此而增加的財產,在性質上屬於信托財產。對此,英美法系國家的信托法有明確規定。如美國信托法認為:如果壹項信托文件有規定,信托人有權修改這壹文件的條款,以增加信托基金;增加的金錢與有價證券均構成信托基金的壹部分。此外,即使在信托契約中沒有專門授權,信托人在信托運行過程中,只要與受托人協商壹致,也可以將自己的其他財產追加投入到信托運行過程中。由於追加財產系經信托人與受托人協商壹致,因此,追加的財產當然也屬於信托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