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院對版權侵權訴訟有管轄權
1.級別管轄:對版權民事糾紛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了人民法院的分級管轄,即著作權民事糾紛壹審在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2.屬地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屬地管轄。即“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存放地或者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二、商標侵權訴訟的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商標民事糾紛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本解釋第壹條所列第1項第壹審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本解釋第壹條第二項所列第壹審案件,適用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1-1 2較大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
2.屬地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權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適用屬地管轄。即《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商品儲存地、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對專利侵權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
1.級別管轄:專利民事糾紛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屬地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權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適用屬地管轄。即“因專利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許諾銷售地、銷售地或者進口地;使用專利方法的地點,以及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的地點;制造、銷售和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實施地;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場所。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