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壹)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登記(註冊)證書復印件;(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4)市場計劃;(五)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經依法批準後方可經營,特許人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