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文件應納稅:
1.購銷、加工合同、zd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2.產權轉讓的證明文件;
3.商業書籍;
4.權利和許可;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1版)第十條規定,僅對稅目稅率表所列憑證和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征收印花稅。
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對憑證不確定是否納稅的,應當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鑒定。
因此,納稅人應按上述規定確認是否繳納印花稅。如果不能確認,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