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聯邦政府獲得的註冊商標,在1989年11月以前批準的有效期是20年。
在1989年11月以後批準的,則只有10年有效期。但可以申請延長,每次延長10年。由州政府批準的註冊商標,有效期通常是10年。
商標中的“服務商標”,只能應用在服務行業,如銀行、酒店等。 商標中有的是“集團商標”,是給與壹個集團屬下各成員機構***同享有的商標,無論是服務或商品皆可。“證書商標”是商標應用於其他人的產品、貨品或服務行業上。
當未向聯邦專利、商標局和州立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前,應通過美國律師作壹個詳細的“商標搜索”(Trade-Mark Serch)。“商標搜索”費用,通常是250至1000美元不等。